法院冻结银行卡会把名下所有卡都冻结吗

2024-05-15

1. 法院冻结银行卡会把名下所有卡都冻结吗

法律分析:是的,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把自己名下所有的卡冻结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冻结银行卡会把名下所有卡都冻结吗

2. 一般法院冻结银行卡是不是所有的卡都冻结


3.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不是所有名下卡都冻结

被法院冻结了一张银行卡,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冻结名下其他的银行卡。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表现有两种情形:
1、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履行义务的,全部冻结。余额超过诉讼标的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部分不属于冻结范围,被告可以交易。
2、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按照余额从多到少依次冻结,直到诉讼标的。总余额不足的,冻结所有账户。总余额多于诉讼标的的,以标的为准,剩余存款被告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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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所有银行卡吗

1,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卡都会被冻结。只要符合法院的要求,就可以冻结信用卡上的金额。基本上,法院会优先冻结大额账户,但有账户会被冻结这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要求是否被执行。冻结所有账户并非不可能。如果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其他银行卡没有被冻结也没有影响。它只是意味着你现在的信用卡涉嫌非法犯罪。 2,法院要单独冻结一张卡片,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互联网上,我们都会听到一个词叫“卡商”,那么是卡商,一般来说,就是转售银行卡的人。这些发卡商是怎么拿到银行卡,信用卡经销商一般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社交平台和兼职平台发布一些兼职信息,如租用您的银行卡,白天付款,然后转卖给一些海外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网络诈骗。拓展资料1. 现在,公安机关正面临打击网络诈骗的压力。只要发现一些银行卡存在网络欺诈行为,就会被冻结。 不使用银行卡, 如果您有未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去开户银行注销,以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进行网络诈骗。此外,如果你遇到有人租了银行卡,不要租,因为你不知道别人会用你的银行卡做什么。如果真的是网络诈骗,相关部门会先找到开卡器。2. 随着我国打击电信诈骗和网络犯罪的努力,许多人的银行卡被冻结,有的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有的被动参与。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你发现银行卡被相关部门冻结了,你可以先联系开户行,看看为什么银行卡被冻结了。要找出冻结的原因,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如何解决。 最后,我建议你不要做违法违纪的事情。我们必须成为守法的好公民。面对犯罪分子,那些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牟利的人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无处藏身!我们必须做守法、懂法律的好公民。

5. 如果法院冻结银行卡,是冻结所有名下的卡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目前为止只是被冻结了一张银行卡后续其他卡没有被冻结的话是没有影响的。只是说明你目前这张卡的话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如果法院冻结银行卡,是冻结所有名下的卡吗

6.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所有银行卡吗

法院冻结个人银行卡是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因欠金融机构或者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者其他机构。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但有很大影响。拓展资料: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7.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所有银行卡吗

法院冻结银行卡可能会冻结所有银行卡,也可能是单独冻结某一张,得看具体情况的,通常来说,法院冻结银行卡并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冻结银行卡内的达到法院要求执行的数额就可以了。主要还是看债务人被执行的要求,全部冻结也不是没可能。拓展资料: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019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2019)》 。2020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 。8月31日, 中国银联发布首款数字银行卡"银联无界卡"。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银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银行业务由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一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到来不久将成为现实。中国银行卡产业2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985年至90年代初期,为起步阶段。90年代初期至1996年初,为各行大中城市分行独立发展银行卡业务阶段。这一阶段,金卡工程启动。从1997年至2001年底,为中国银行卡逐步实现联网通用阶段。2001年至今,为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深入发展阶段,全国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卡发卡量迅猛增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称,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中国发卡量达到21.69亿张,同比增长14.9%。银行卡使用率逐步提高,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额的30%。截至2011年底,银行卡发卡量累计超过28.5亿张,同比增长18%。刷卡消费额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预计超过40%,比2010年提高约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新增便民支付网点超过3.5万个,二级地市新增直联受理商户14.7万户,POS机具21万台,累计分别达到108万户、151.6万台。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所有银行卡吗

8. 一般法院冻结银行卡是不是所有的卡都冻结

被法院冻结了一张银行卡,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冻结名下其他的银行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