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4-04-27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第七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八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第九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集中办公区由示范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可以成为集中办公区。

  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可以对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提出要求。第十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约定,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出资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投资人的书面约定分期到位。第十二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验资证明。第十三条 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第十四条 对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除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定。第十五条 对申请在示范区内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办理筹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筹建项目。

  筹建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筹建申请人对企业筹建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筹建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筹建期内,专项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内未获得批准或者筹建期满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筹建登记。第十八条 产业技术联盟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3.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

2010年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新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中央单位股权激励审批方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中关村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力度。中关村创新平台已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下设8个具体办事机构,19个国家部委相关司局参与平台工作,31个北京市相关部门派驻人员到平台办公,重点围绕示范区和人才特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共同推进先行先试政策,联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初步形成了集中办公、主动受理、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北京市与科技部等6部委分别建立了部市会商机制,与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开展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和海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加快协调推动6项先行先试政策,中央部委共牵头出台了支持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文件12项,北京市出台了20余项配套实施文件。有效激发了科研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政策引导带动效应初步显现。如今,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单位近500家;500余家企业享受了税收试点政策,910家企业的4868个项目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1235个重大项目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1364家企业递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82家。六项新政具体如下:关于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两个试点文件,明确了一次性处置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中央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处置和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初次处置的收益,扣除奖励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北京市也制订了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的试点政策和工作程序。关于股权激励试点。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已分别制定了本系统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审批。关于税收政策试点。针对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三项试点政策,市财政和国、地税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实施细则,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办理。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公开招标试点。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自主使用科研经费,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评价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的试点。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试点的实施细则,已得到科技部、财政部的支持。关于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了北京市推动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挂牌及通过备案企业总数已达到119家。如今,在证监会的领导下,正在开展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总结,并将尽快提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上报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中关村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支持拥有技术秘密和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申报,完善了对企业的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等指标的市场评价,北京市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等配套文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

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创业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催生创新创业的土壤。示范区批复以来,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中关村不断推动政策和法制环境建设,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2010年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实施了《中关村示范区条例》,为示范区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工商管理改革试点,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发布实施。推动实施商标战略,制定了《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商标工作实施意见》。推动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试点,在民政部支持下,市有关部门制定了示范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中关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已批准筹备登记和登记成立示范区社会组织10家。中关村中小微型企业占示范区单位总数的97.6%,创新十分活跃,技术收入占示范区的42%,专利数占示范区50%以上,对示范区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0%。为加快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关村以搭建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为抓手, 不断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孵化和成长的创业环境,建立了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楼和各类协会商会组织等100余家机构组成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孵化总面积超过13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4000余家。近些年来,中关村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余家,每年超过1000家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机构。支持创业孵化机构采用“孵化+投资”的新型孵化模式,孵化和培育早期项目和“专特精新”小微企业。为企业聘请创业导师200余位,辅导小微企业2000余家,创业孵化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小微企业100余家,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发挥创新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共立项支持1244个项目,支持资金4.55亿元,挖掘和培育一批创新性好、成长性高、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明星企业,其中43家已在境内外上市。

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已经聚集了以联想、百度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形成了以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卫星应用、生物和健康、节能环保以及轨道交通等六大优势产业集群以及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与通用航空、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四大潜力产业集群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高端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构建了“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首都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中关村当下“一区多园”的空间格局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十六个园区。“十二五”期间,中关村将继续完善“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重点建设“两城两带”,即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和由海淀北部、昌平南部和顺义部分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技术产业带,以及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和通州、房山的部分地区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促进高端产业集群发展。 中关村示范区经济发展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12年中关村示范区实现总收入2.5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超过3600亿元,占北京市GDP比重达到20%,比上年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实缴税费达到15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56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企业利润总额1730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出口230亿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额近四成;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900亿元,同比增长2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关村的发展建设,国务院先后5次做出重要决定。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就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这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8条决定。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掀开了中关村发展新的篇章。《批复》指出,要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又批复同意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中关村示范区今后十年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北京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由原来的一区十园增加为一区十六园,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园区,示范区面积由原来的233平方千米,增加到488平方千米。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北京中关村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秉承面向世界、辐射全国、创新示范、引领未来的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产业策源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于首都世界城市的建设,力争用10年时间,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到201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要突破,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体制机制及支持政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5%,发明专利年授权量比2008年翻一番,不断创造重大科技成果,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强化,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创造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中关村人才特区基本建成。建立并完善人才“选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机制和环境,集聚5万名左右高端人才,将中关村建设成为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高地。  ——创新创业高度活跃。不断产生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创业新模式;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科技金融繁荣活跃,吸纳的全球创业投资规模进入亚太地区前列,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创业投资中心之一;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良好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产业国际竞争力居世界前列。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掌握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标准,形成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大型企业,涌现出一大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广泛吸纳国际创新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更加活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交流合作平台。到2020年,示范区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创新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在软件及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中形成2-3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培育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形成若干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

6.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新兴产业

在国家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中关村都发挥了策源地和示范引领作用。产业结构已经实现向技术创新和高技术服务业转型,产业链不断向高端拓展,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我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道路。中关村充分发挥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大力推进重大研发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取得了大量的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打造了国内最大、代表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最高水平的创新型企业群体,初步形成了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成立了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同参加的产业技术联盟55家,推动自主技术标准创制和应用。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已在高校院所中挂牌开放实验室83家。深入实施“十百千工程”,实行“一企一策”支持方式,集成政策资源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引进和激励人才、上市和并购等,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实施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瞪羚计划”,聚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优势领域,选择一批专业性强、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通过鼓励研发投入、信贷融资补贴、办公生产空间费用补贴、知识产权创制资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源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专利申请量达到1.9万件,专利授权量超过1万件,增长约30%。新创制标准211项,其中国际标准2项,国家标准189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超过50项;承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达968个;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大部分核心任务。中关村承担国家“863”项目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承担国家“973”项目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介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国高科技产业中心,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第一个“国家级”人才特区,是我国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介绍

8.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文化

中关村使命率先从[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向[中国创造]Made by China迈进中关村理念[科学民主、与时俱进]中关村精神[勇于创新、不惧风险、志在领先]中关村风气[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中关村价值[科技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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