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4-05-13

1.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你好,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适房申购标准
一、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二、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4.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5.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1]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请手续
  经济适用房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2]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6.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
  (各地规定不一样,你最好自己去查下当地的规定)

  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如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7.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一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有申请地户口并且达到一定年限,你不具有沈阳市户籍,可能不具有申请资格,除非你的任何一位同住的家庭成员具有沈阳市户口。
  租房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都可以证明你在沈阳的居住期限,也可以请单位或派出所开个证明。
2、沈阳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你可以电话咨询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住房保障办公室。
3、北京申请经适房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供参考:
——具有北京市户籍满3年,本科在北京读的4年不算,但在北京读研究生期间算数;
——以个人名义(即家庭成员只有你一个)申请需满30周岁;以家庭名义则无年龄要求;
——家庭财产低于一定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数额,具体视申请家庭人数而不同;
——家庭现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数额;
——独生子女可以带本地或老家的父母申请;
——申请人数越多,住房面积(居室数)越大。
4、申请程序是:填表——交材料——街道、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查——资格备案——等待房源——参加摇号——中签的选房、不中的等下批房源——签订买房合同。
5、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附:沈阳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    82978624 
  沈阳市各区、县(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和平区    83303071
  于洪区    25320523
  蒲河新城  88041878
  沈河区    24859056
    经济技术开发区   25372185
  新民市    27610255
  大东区    24341267
  苏家屯区  89816694
  辽中县    87898660
  皇姑区    86863010
  沈北新区  89603701
  康平县    87343241
  铁西区    31015810
  棋盘山    88051499
  法库县    87117201
  东陵区(浑南)24231902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8.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补充: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外地人有工作居住证才能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申请贷款,还得需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给予担保.

详见北京建设网
http://www.bjjs.gov.cn/tabid/277/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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