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方式与程度

2024-05-13

1.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方式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将保险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确定为两个方面:
第一表现形式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对于投保人来说,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保险人可以使用下列方式进行提示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一是,可以在投保单的抬头部分打印特别提示、制作专门的投保提示与投保单同时使用,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提醒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是,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使用加粗字体、黑体字、加大字号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
三是,可以在投保单的尾部设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投保人声明栏目,声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然后再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实质内容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由于投保人个体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对免责条款解释的理解程度也因此不同。一般认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是否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的举证义务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须注意两点: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培训与管理,督促其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可在保险代理合同约束双方法律关系的协议条款中,对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的不利后果即保险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更加有效约束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二是,保险公司在承办具体的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笔录(当然应由投保人签字、捺印加以确认)、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方式与程度

2.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通过哪几种方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具体详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搜索即可!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五是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2、细化了利益演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演示的要素、内容、披露期限等;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对客户回访不力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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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以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是什么明示权利。明示权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其来源为具体法律规定。
1.约定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通过协定所享有的权利。
2.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以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4.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及理赔属于什么权利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是什么明示权利。明示权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其来源为具体法律规定。
1、约定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通过协定所享有的权利。
2、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岗位要求
持证上岗与培训: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
岗前: 
不少于累计80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上岗后:不少于累计36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代理人分类
1、专业代理人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2、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
4、独立代理人
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是营销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也是近年来新出的一个,相对传统营销制度,它的优点是层级非常少,可以直接对接保险公司,避免了过去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代理人也能给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提供一个更有利于个人事业发展的模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代理人

5.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1.委托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为投报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等。2代理权限不同: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3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根据其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4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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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6. 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①诚实和告知义务。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诚信也即诚实可信,告知即对重要事项的申报。诚信原则与告知义务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如实向投保人告知其代理权限范围,介绍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回答投保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上缴或转帐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③履行合约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应该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
④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
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被代理的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竞争一笔保险业务时,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为签约的保险人争取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而从中谋利。
⑤接受有关培训的义务。为提高自身的代理业务水平,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性的业务培训。
⑥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
保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其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代理活动实施间接的监督管理。如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状况、帐册、单证、业务记录、收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此外,保险代理人还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
一、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7.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举个例子,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摘要】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提问】
你不玩,亲,这个意思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回答】
举个例子,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回答】
这是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权利的体现【回答】
以上是我的回复,谢谢咨询[微笑]【回答】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8.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及理赔属于什么权利

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如展业、承保、理赔)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兼业代理人,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3)个人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保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代理人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能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保险经纪人: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经纪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经纪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其中包括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保险经纪人准备有关材料和保险条件。经过这一阶段之后,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这时他们可以进入保险市场,了解市场的构造和基础设施,以及未来的磋商对手--保险人的经营情况,从而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掌握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在不同的国家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英国,要向注册管理机关--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资格的个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我国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己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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