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操作

2024-05-15

1. 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操作

  您指的是哪个步骤的核算呢?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核算方法归纳: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1.“成本”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

  (1)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注意问题:

  ①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即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②内部交易的抵销

  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销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逆流交易: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题]甲企业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300万元的某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1600万元。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0-(500-300)×20%]280

  贷:投资收益                                         28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0×20%)3 20

  贷:投资收益                                 3 20

  借:投资收益                   (200×2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存货                                     40

  假定在200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对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来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基础上调整增加40万元。

  [例题]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乙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投资时,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时仅有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无形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乙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甲公司预计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甲公司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2008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取得商品作为存货,至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2008年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为()。

  A.610              B.510

  C.640              D.700

  [答案]B

  [解析]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0-400-(2000/5-1500/10)]×20%=510

  贷:投资收益                                               510

  顺流交易:

  对于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例题](例7-15)甲企业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

  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500-300) ]×20%}160

  贷:投资收益                                       160

  甲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500×20%)            100

  贷:营业成本(300×20%)             60

  投资收益                         40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经确认的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未超过已经确认的损益调整的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差额]

  [例题]A公司于2008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9000万元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8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时仅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B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预计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A公司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无内部交易。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

  (1)2008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9000>20000×40%=8000

  (2)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调整后的净利润=1000-(4000÷8-2000÷10)=7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00×40%=280

  贷:投资收益                               280

  (3)如果2009年B公司宣告发放股利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600×40%=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

  如果2009年B公司宣告发放股利8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0×40%=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00×40%=28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40%=40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③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3.“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操作

2. 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

股权投资是指向一家公司投入资金或资产,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该公司的股东权益。      股权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其投资回报是该公司的分红;而私募股权投资商和风险投资商则以高价转让其股权获得投资回报为目标。      进行股权投资,既可以投资设立一家新公司,也可以并购或者参股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      股权投资一般须经过以下程序:      1.订立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就项目公司的宗旨与目标、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如何筹建项目公司、投资者如何分工合作、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公司的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作出约定。投资较少或者投资项目比较简单的,也可省略此步骤,将投资协议中的主要内容直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2.筹备,即投资者成立项目组,筹建项目公司。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要认真对待。      4.召开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选举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确定公司董事、监事,任命公司经理,指定设立登记代表或者委托设立登记代理人。      5.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公司成立后,开立银行账户,股东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公司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而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没有公示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出资证明书、缴纳出资的支付凭证等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但是从法律的规定看,股东名册无疑是股东身份的最重要证明文件,公司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置备。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融资时,从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到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从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到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清算、解散,均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安排。具体的投资、融资行为,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引进外资就需遵守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市融资就应当遵守《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规定;境外投资就需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等。      在实际运作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公司采用的组织形式。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了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股东就不需要再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认缴巨大的出资却无须承担责任,若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 股权投资是怎样的流程

股权投资的流程如下:
1、项目开发与筛选;
2、初步尽职调查;
3、项目立项;
4、签署投资框架协议;
5、尽职调查;
6、投资决策;
7、签署投资协议;
8、投资交割等。
一、原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股权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
股权投资协议书是股权投资最为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它是约束投资者双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
1、协议书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的协议书不利于协议的履行。
2、协议书的内容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投资的方式、回报的方式、投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双方的签字等等基本的条款都应该具有,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条款,投资者可以拒绝在协议书上面签字。
3、股权投资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对方公司的负债能力,事先应该查清楚公司盈利模式、经营策略,否则自己签订的一纸协议书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资金不仅不能赚钱到头来还赔钱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投资是怎样的流程

4. 股权投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流程: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流程具体如下:
1、股东之间自愿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办理变更登记。
二、实际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实际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如对外转让股权,股东提前通知其它股东;
2、其它股东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
3、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意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发放新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股权投资流程是怎样的?

一、项目搜集
创业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投资对象为准三板企业、准二板上市企业、准主板上市企业。它的特点是贴近资本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回报较为丰厚;
(2)与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
(3)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二、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编写《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三、签署保密协议
如有需要,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四、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研究员编写《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并由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一同报公司项目考评会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五、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后,组织尽职调查团队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组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及信函两种工作方式,投资项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简单多数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所有内部审查工作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七、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
八、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
a、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
b、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
c、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
九、投资的退出
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系统(新三板)、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新三板挂牌,IPO及转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
一个好的项目可以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如果在前期项目考察中失误,项目投资失败,则投资者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股权投资的风险性也是投资者所应该注意的,在各个流程中都要把握好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股权投资流程是怎样的?

6. 股权投资流程是如何的

流程投资其实核心问题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投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项目搜集
创业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投资对象为准三板企业、准二板上市企业、准主板上市企业。它的特点是贴近资本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回报较为丰厚;
(2)与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
(3)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二、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编写《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三、签署保密协议
如有需要,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四、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研究员编写《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并由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一同报公司项目考评会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五、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后,组织尽职调查团队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组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及信函两种工作方式,投资项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简单多数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所有内部审查工作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七、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
八、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
a、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
b、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
c、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
九、投资的退出
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系统(新三板)、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新三板挂牌,IPO及转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

股权投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8. 股权投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流程:1、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