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茶叶的相关产业政策是什么

2024-04-29

1. 与茶叶的相关产业政策是什么

相关政策:
(一)建设高效规模基地,优化区域布局。一是建设规范现代茶叶基地。二是建设高效优质茶叶基地。三是加强良种繁育,改造低产茶园。
	(二)培植现代化产业龙头,增强发展后劲。一是培植加工龙头。二是培植服务龙头。三是加强后续产品的研发立项。
	(三)搞好优势品牌营销,提高市场分额。一是提升传统品牌市场聚集和辐射功能,开拓市场。二是设立优质茶产品专营点,提高知名度。三是参与或召开大型茶叶产销对接会,宣传、推介茶产品。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拉长产业链条。
	拓展茶资源综合开发空间,从单一饮用品向医用、化工等多途径利用拓展,增强茶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弘扬赤壁茶史文化,充实发展灵魂。
重点搞好“中国·赤壁羊楼洞茶生态文化产业园”建设项目,探索茶叶产业发展和茶文化开发全新模式。
	(六)强化产品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完善茶叶生产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茶叶出口基地安全示范区建设,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其他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赤壁市茶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政策。建立茶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二)强化政策扶持。每年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500万元,出台茶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引导茶产业加快发展。
	(三)优化投融资环境。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信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茶叶保险业务。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茶叶生产基地建设。
	(四)建立奖惩制度。支持产业力度大、深得好评部门和乡镇要评先表彰。对影响产业发展的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并限期完成相关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摘要

与茶叶的相关产业政策是什么

2.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第八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第九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第十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第十五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茶叶标准化种植、加工,推进茶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茶园建设,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茶园中建设所需的茶叶生产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茶叶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当地主要茶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当地主要茶类的宣传力度,为茶叶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第三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第十一条 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第十二条 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4.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第九条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第十五条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湖北丹江口


湖北丹江口

6. 对发展茶叶生产的建议

1.发展茶叶生产的地质体类型选择
根据各地质体类型的茶树宜种性评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各地质体的茶叶生产提出如下建议:
1)浅变质碎屑岩黄红壤类型分布区是优质茶和名特优茶生产发展区。
2)碳酸盐岩红壤类型分布区,土层厚度大,pH值为弱酸性者,可发展中档茶叶,在该区域发展茶叶生产,不与粮争地,对综合开发南方红壤是有利之举。
3)第四系土壤类型有利于茶树种植,但应考虑其光热条件;据此洞庭湖周边丘岗更新世红土土壤类型可发展优质名茶。
4)省内红层紫色土类型分布范围大,茶叶发展需选择土层厚度大的弱酸性土壤,在该类型区域可以发展茶叶生产。
2.施肥建议
根据茶树生理作用对各营养元素的要求及其相互间的拮抗性,施肥必须因地质体土壤类型而异,同时注意合理搭配,一般说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浅变质岩土壤类型种植的茶叶,要适当增施氮、钾肥,可以促进茶叶产量和质量的提高;碳酸盐岩土壤植茶区补磷是提高茶叶产量和质量的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施用酸性肥料,以中和交换性钙的不利影响。
2)微量元素除锰外,对茶树生长的功用目前尚不清楚,同时按土壤元素有效态含量分级标准,硼处于很低水平,其他元素处于低到中等水平,从铜、锌等在优质茶叶中含量高的特点,因此适当施用Cu,Zn,B将有利于茶叶品质的提高。
3.富硒茶的培育
(1)富硒茶是保健茶
陕西紫阳毛尖自古以来,以滋味醇厚,保健功能强而成为“贡茶”。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紫阳茶种植于富硒地质环境中,使茶叶富硒,含量达0.6×10-6,而一般茶叶平均仅含0.22×10-6。最近中国农科院在湖北省有关单位支持下,对鄂西自治州硒资源分布和植物中硒含量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富硒区的茶叶含硒量高达6.42×10-6,是紫阳富硒茶和台湾乌龙茶硒含量的11倍和70倍,因此在该区开发富硒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湖南省具有开发富硒茶的地质条件
据有关研究表明,扬子地台的东南边缘部位是我国有利硒成矿区,湘西北区,即以雪峰山为界的西北部属于此区,现已查明该区域含硒有三个层位湖南地矿局405队:湘西北地区硒矿资源调研报告,内部科研报告,1990。。
1)寒武系下统牛蹄塘组底部,含硒岩系主要为黑色炭质页岩、黑色含磷结构炭质灰岩、磷块岩、含炭泥质白云岩、白云质炭质页岩等,含硒(7~250)×10-6不等,一般为(30~50)×10-6。
2)中寒武统敖溪组,硒产于湘黔汞矿带中,该带南起新晃洒店塘,北达保靖水银厂,长150km,宽10~15km,硒与汞矿伴生,含矿系为白云岩,硒含量为n×10-6,最高可达40×10n×10-6。
3)下二叠统茅口组,含硒岩石主要是含硅碳质页岩和含碳硅质岩,硒含量一般大于50×10-6,硒与岩石的含碳量有关,当含碳量较高时,硒含量可大于100×10-6。
上述三个含硒层位,中寒武统敖溪组是碳酸盐岩,其余两个层位是以炭泥质硅质岩类为主,其上下层位都主要是厚层碳酸盐岩夹有泥质、砂质碎屑岩。其中以碳酸盐为主的寒武系在保靖、凤凰大片出露(图3-12),以碳酸盐岩夹碎屑岩的二叠系在石门、桑植也大片出露(图3-13)。这一类以碳酸盐岩灰红壤为主的地质体类型对茶叶的宜种性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证,表明是可以发展茶叶生产的。如果在此广大区域内,选择适宜茶树生长的土壤有效态元素含量(主要是有效钙要低)、pH值(酸性),以及靠近富硒层位,或富硒岩石作为土壤母质的地段,培育和发展富硒茶以及其他富硒作物是开发湘西北地区,科技兴农,振兴经济的有力举措。

图3-12 湘西北寒武系碳酸盐岩(含有硒层位)分布略图


图3-13 湘西北二叠系下统茅口组硅碳质岩(含有硒层位)分布略图

7. 焦洪涛的科研工作

在科研工作方面,主持科研项目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茶生态-茶产业-茶文化”系统申报全球重要农业遗产(GIAHS)可行性研究》、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汉城市圈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地方立法协作与民族文化发展——武陵山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协作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基金前沿探索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法制政策创新》、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等。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重要研究项目有: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战略研究第18专题《科技发展法制和政策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项子课题《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法制建设研究》、国家软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技术转移的法律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诉讼监督效力研究》、国家科技部科技攻关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我国科技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价研究》、国家司法部研究项目《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化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和《美国经典体育案例编译研究》、98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律环境研究》、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题《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湖北省科技攻关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湖北省制造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武汉市政策法规类软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提高武汉区域创新能力的研究》和《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立法研究》、武汉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武汉1+8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知识产权战略》、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重大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等20余项。在《JIBL—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iotechnology Law》、《Journal for Law and Policy in China》、《中国法学》、《台湾科技法律与政策论丛》、《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著作权》、《电子知识产权》、《经济与法律》(香港)、《法学杂志》、《社会科学研究》、《高等教育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科研管理》、《科技进步与对策》、《中国科技产业》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4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被《新华文摘》收入“篇目辑览”、1篇被《管理科学文摘》转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第8届亚洲生命伦理学大会(泰国曼谷2007)、第9届亚洲生命伦理大会(印尼日惹2008)等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发表论文4篇。参加撰写的著作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等6部;参加编写的教材有:教育部普通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科技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全国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版,2009年最新修订版)等6部。主持编译《第八届亚洲生命伦理学大会学术摘要文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

焦洪涛的科研工作

8. 湖北油茶树种植补贴

现在国家大力发展油茶,最起码五年之内很火,高产油茶一亩补助400元。。只要你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