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征收社保缴费金额有考核任务吗

2024-05-13

1. 社保局征收社保缴费金额有考核任务吗

有。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60号)的精神,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考核奖励制度,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市分配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以市政府确定的征收任务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体征收数额作为双重基数考核,分别考核社会保险征收计划和征收率。

第四条各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征收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按季进行检查并公布执行结果。统筹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与市和区财政结算挂钩。对未完成市下达计划的,将通过财政结算予以扣缴。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年均征收率达到95%的单位,市局将按所在单位年末人数给予基本奖励,征收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基本奖励基数上增加10%给予奖励;征收率年均达不到95%的单位不给奖励。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到资料完整规范、数据传递准确、报表及时完整。凡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表数据不实,上报时间不及时的,将适当扣减奖励。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纳入各级征收机关的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的重要内容,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单位,市局进行通报表彰,并按征收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当的专项征收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社保局征收社保缴费金额有考核任务吗

2. 社保局征收社保缴费金额有考核任务吗

有。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60号)的精神,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考核奖励制度,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市分配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以市政府确定的征收任务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体征收数额作为双重基数考核,分别考核社会保险征收计划和征收率。

第四条各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征收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按季进行检查并公布执行结果。统筹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与市和区财政结算挂钩。对未完成市下达计划的,将通过财政结算予以扣缴。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年均征收率达到95%的单位,市局将按所在单位年末人数给予基本奖励,征收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基本奖励基数上增加10%给予奖励;征收率年均达不到95%的单位不给奖励。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到资料完整规范、数据传递准确、报表及时完整。凡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表数据不实,上报时间不及时的,将适当扣减奖励。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纳入各级征收机关的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的重要内容,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单位,市局进行通报表彰,并按征收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当的专项征收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