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2024-05-13

1.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2.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3.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颁发

法律分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法律依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颁发

4.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意思

存款保险条例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如下:1、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2、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3、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4、归集保费;5、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6、依照相关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7、在相关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8、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5.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意思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基金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意思

6.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意思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存款保险。拓展资料1. 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的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储户支付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保险机构吸纳的外币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保险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未参保存款。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给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还款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告实施。2. 同一储户在同一保险机构的所有保险存款账户中存款本息之和在最高还款限额内的,应当足额支付;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由保险机构的清算财产依法赔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存款人的保险存款后,在支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存款人向保险机构按同一顺序支付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 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机构清算时分配的财产;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和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章制度; 制定、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报国务院批准; 确定各参保机构适用的费率; 收集溢价; 管理和使用保险存款资金;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7. 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过程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年中,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已开始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始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见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拜尔时又再次明确,中国正在积极考虑筹建存款保险公司。2012年9月,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2013年6月,根据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央行起草的六大立法项目中,《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过程

8.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