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2024-05-15

1.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原则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3.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1)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承保的重要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4.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5.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6.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交强险投保人的权利有哪些
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理赔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投保人有何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日以上不行使。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哪些的保险单可以解除合同
以下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达成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骗取保险的;
6、其他可以解除的保险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保险活动中所适用的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对方隐瞒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协保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律师怎么处理
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不得代签。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导致理赔失败,那么,后果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自行承担,到时候肯定会产生纠纷。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保险合同是不是诺诚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诚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就会成立,所以保险合同就是诺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告知义务的构成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告知义务范围有:
1.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包括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2.保险人告知范围有两方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8. 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1.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