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了预收账款等一系列操作,等以后去外管局核销的时候……

2024-05-15

1.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了预收账款等一系列操作,等以后去外管局核销的时候……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的预收账款登记是申请收款额度的,跟企业能否在银行正常收汇有关。
2、外管局的核销,不论是这种预收账款的,还是发货后收到货款的一般贸易,只要是正常发货了,核销是完全一样的程序,即发货后进行核销。
3、上面两个:网上服务平台&网上核销,别看都是外管局要求的,其实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操作体系。
4、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你在网上核销做完了预收货款的这票发货的全套处理,外管局也核销完毕,你也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这个系统要求的预收款核销,所以我说这两个系统感觉上是完全独立的。
5、你们当地外管局需要什么材料(纸质凭证)去做一般贸易的核销与做这种预收款的核销应该是一样的(就是我说的第2点)。
呵呵,不知道有没有把你说晕。:)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了预收账款等一系列操作,等以后去外管局核销的时候……

2.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客户端,具体怎么操作,我想要详细的操作流程,我是一新手,请各位老师指教!

1.点击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客户端图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是ADMIN,进去后自行修改。
2.点数据交换-数据提取,第一次选全部数据提取,以后可以选最新数据提取
3.数据提取后下载折算率数据(即外汇汇率),选择你需要的外汇,一般是USD。
4.点批次报审-新建-选择贸易方式,需根据你当时做的贸易类型选择,最常见的是一般贸易。
5.选中你需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码,然后在下面选中相应的外汇水单号码,两者必须匹配,误差不超过500美元或等值外币
6.点下方“待报审邮箱”,点关闭
7.进入“待报审业务”界面,点相应标签条,可以看见刚才输入的数据,将其打开。.
8.核对无误后点上方数据交换-核销数据报送-未报送数据,选中要报送的数据,点开始。
9.报送完毕后退出,可以看见数据已经在已报审业务栏。
10.过几天之后重新打开软件,重新接受数据(可以选择下载最新数据,如上述)可以看见数据已经在已审核业务栏。此时全部操作结束。

3.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包括外汇局,银行,电子口岸具体流程)

1、付汇:先在外管局的网站上做备案,记下付汇登记号。
2、过一天再到网站上查询,是否已审批。已审批的话就可以去银行付款了。
3、付款:拿合同和形式发票的复印件(盖章的)到银行填写付汇申请单。提供给银行在外管局网站上出来的付汇登记号。就可以付款了。
4、货物到货拿到关单后,先到网上做核销,然后填写《货到核销单》(可以在外管局的网站上下载表格)填完后加盖公章
5、带IC卡、货到核销单、关单到外管局进行核销就可以了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包括外汇局,银行,电子口岸具体流程)

4. 求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操作流程

1. 每笔订单报关出口后,需先凭操作员卡至电子口岸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并对应收齐该订单的核销单、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即可进行第二步的收汇核销;

2. 收汇:凭操作员卡至电子口岸先进行“凭报关单收汇申请”,录入相应的信息进行收汇申请,收汇申请通过后,打印收汇申请连同收汇核销联至企业当地银行进行收汇,这样就可以把客人支付的货款从待核查账户中转出至企业普通账户使用;

3. 核销:如果贵企业属新增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一年需先核销后才可进行办理退税。至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上进行核销,每份核销单可对应一笔或多笔收汇申报单,多笔收汇申报单也可对应多笔或一笔核销单,但其核销的差额为正负1.05的范围之内,超出系统不予核销。系统确认核销成功后,打印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配上出口收汇联及核销单至银行领取相应的核销结汇水单,领取后再将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出口收汇联、核销单及银行给的核销结汇水单至当地外管局办理核销。

4. 退税:核销成功后,可将出口退税专用联、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配上商业发票、装箱单交与财务进行退税。

基本步骤就是这些,实际操作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自己慢慢体会!

5. 谁知道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谁知道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6.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是怎样的?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1、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7.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8.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第四条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第五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第七条 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第八条 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
  (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二十天内、远洋地区三十天内结汇或收帐;
  (二)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三十天内、远洋地区四十天内结汇或收帐;
  (三)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三百六十天;
  (四)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第十条 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十一条 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第十二条 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十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