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2024-05-14

1. 出口退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出口退税三大政策指的是:1、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二、分析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三、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新政策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 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 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 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 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 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 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 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 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3.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2、视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个条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2。(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3、加工修理修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4、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_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_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4. 出口退税的政策

今年,在多方听取企业建议和诉求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实现了海关税务信息共享,联合推出“三减、三加、三提速”的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办理便利化水平。
  所谓“三减”是指减资料、减事项、减纸质证明。其中,减资料就是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取消或调整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开具等事项需要报送的多项纸质资料。减事项就是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不再要求事前申报,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减纸质证明就是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方式,由纸质证明改为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所谓“三加”是指加力度、加方式、加便利服务。其中,加力度就是加大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措施的推行力度,实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加方式就是增加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留存备查方式,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数字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加便利服务,就是增加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项目,增加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等提醒服务。
所谓“三提速”是指提速退税办理、提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其中,提速退税办理就是通过落实落细各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1年全国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已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较2019年提速30%。2022年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提速退运通关就是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证明,加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就是积极推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实地核查效率。

5.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1、不合法。2、退税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增值税发票,在国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税,那么从工厂买货时就要让工厂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任何办法能享受到退税的,也就是说没有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报退税的。3、这里要求的增值税发片应该是真实交易产生的,买单属于违法产生单据,故不能予以退税。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第四条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退税政策

6. 出口退税政策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大幅调整。至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2011年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相关规定。《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7.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百分之十七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六。原适用百分之十一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以下两种:1、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2、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政策的要点如下: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九;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4、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出口退税政策

8.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