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vocc如何去美国fmc备案

2024-05-13

1. 中国nvocc如何去美国fmc备案

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是美国联邦下属的一个独立,制订和管理美国对外贸易海上运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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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想请问,国外公司在中国注册NVOCC,代理说需国外提供FMC下的资金证明,FMC是什么?

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制订和管理美国对外贸易海上运输的规则。

3. 跪求各个航空公司中美航线关于托运行李的最新规定?希望有详细的答案。

太广泛了,2011年11月美国航空各公司调整了行李策略,基本原则是托运行李免费从2件下降到1件,可以付费托运另一件约70美元。如果买的是中国国际航空的机票全由国航飞,比如北京-纽约直飞,那么还可以免费2件,算是特例。因此,必须跟具体要飞的航空公司问好,涉及联程的,要问两家公司,别人都无法准确说清,而且行李政策牵扯到飞行的起飞和目的地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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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美国做货代需要Nvocc 吗

NVOCC需要的  而且要FMC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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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单上的SCAC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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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迅平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迅平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经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一级货运代理公司,是国际航协(IATA)和国际货代联盟(FIATA)的正式成员。同时拥有美国FMC备案,具备NVOCC无船承运人资质。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以卓越的项目运营和项目管理能力,为许多国际性公司,完成了他们在中国大陆的第一间工厂的物流支持和整场输入,业务遍及世界五大洲。通过多年的成功运作与发展,拥有了专业的国际物流操作团队及完善的国际代理系统,并在全球拥有超过200个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在业界有着可靠的信誉保证。随着全球业务的迅速发展,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全球各个主要机场及海港,形成了迅平物流国际运输的强大服务网络,可以为您提供贴身的门到门服务。公司的服务方向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增值服务。
法定代表人:孙文才
成立时间:2006-04-14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50094949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0层222305

7.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
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
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
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扩展资料:
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在西方国家,这类承运人应在政府海运部门登记,并在海运部门和航运公会监督下进行业务活动。
但他们与船舶公司的关系,属于货方与船方的关系。实际上是中间承运商,具有双重身份。对真正的货主,他是承运人,但对船方,他又是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指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一般是参照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加以确定。
中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远洋公共承运人享受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此外还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
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方面,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等规定,是针对经营船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而言的,与无船承运人无关。
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
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
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时候,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是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区别?

8. 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概念: 无船承运人一般指自己不拥有船舶,但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有船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或者企业,基本上都是XX国际货代或者物流公司;另外像这些企业如果说代承运货物、经营海运的企业会取得交通部审核的”无船承运人(NVOCC)许可资格。
    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二)功能:
1、 可与船公司直接签订运价协议;
2、 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
3、 可接受货运代理同行的委托货单;
4、 极大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适用客户:境内外物流、贸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无船承运(NVOCC)资质的重点解析:
目前必须由客户公司自行向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部分附合条件的客户可以用保险的方式代替80万。另美国公司在FMC(联邦海事委员会)下缴纳9.6万美元(7.5+2.1万)保证金的,在中国申请仅限中美航线NVOCC证书,可以不交保证金。
以上信息由中国物流行业协会上海棋硕-董传朋,诚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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