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委派具体指什么?和调任一样吗?

2024-05-14

1. 请问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委派具体指什么?和调任一样吗?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您亲戚代表国有企业担任非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这是典型的、常见的“委派”形式之一
  而且,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习惯,以“调任”文件来进行“委派”,也是很常见的

  请您看一个更邪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请问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委派具体指什么?和调任一样吗?

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指的是怎样的情况?56

把握这一类国家工作人员,要抓住三个问题。第一,这些人原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为了工作的需要临时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他们与国有单位要有正式的法律关系。第二,这些人之所以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是由于受某一国有单位的委派。这里的委派是委托和派遣的意思,即是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他们虽然到了非国有单位工作,但是,国家或者原国有单位还保留其国家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级别和待遇等。委派不包括调动和重新就业。如果一个人从国有单位调动到了非国有单位,与原单位已没有关系,其原来享受的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不再存在,而是与非国有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样,这就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另外,国有单位帮助非国有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这些被招聘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第三,这些人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的是公务,而不是其他劳务或者技术事务。例如,国有单位派一个工程师到非国有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工作,此人则不是从事公务,自然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3.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
    是否属“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方式存在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产生方式复杂多样,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人员是否属于“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例如,通过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体还是原国有企业,向社会募集的只是少数的流通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仍掌握在原国有企业手中,原有的管理人员还从事着改制前的工作,但由于公司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管理人员的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因而产生变化?
  首先,我们应明确“委派”的内涵。笔者认为,此处的“委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任命、指派、提名、推荐、批准等方式,让被委派人代表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的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共同的意志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派人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监督,至于被委派人之前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在所不问。
  根据国企改革形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将“委派”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改制后,国有单位办理了合法的委派手续,那么被委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无疑义。二是未办理合法委派手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担任原职的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因改制而变为非国有公司,但由于实际经营主体仍是原国有企业,不能将改制后的所有工作人员均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那些在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中担任原职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并无实质变化,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国有企业委派到改制后公司中从事管理职责的,即使没有委派手续,也应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在实际司法认定时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缩小范围,不能将改制后公司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将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领导职务的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否在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要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受特定主体的委派外,还必须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来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公务:
  第一,从权力来源看,从事公务是掌握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务与其他一般事务的本质区别。国家权力必须要有相当的机构和人来享有、行使才能保证制度、政策的执行,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机构和人所享有的权责皆来自于国家权力。
  第二,从立法宗旨上,正确认识“公务”所对应的法益,明确刑法保护的范围及意义。刑法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自然人,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区分对待,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主要在于两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虽然都侵犯了财产权,但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侵犯财产权外,还侵犯公务人员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性要求,就是违反了“公务”的正确执行,刑法将公务的廉洁性纳入保护范围,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
  第三,从范围、内容来看,从事公务主要是代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人、财、物、事的公共管理。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公务”与普通劳务。公务主要体现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不涉及国家权力也不能认定是在从事公务。此外,对于那些临时看管、保管公共财物,如生产工人要使用原材料、汽车司机要运输公共财物等,他们也要在工作中经手、保管公共财物,能否认定是在从事公务呢?笔者认为,这种因从事劳务而需要临时经手、保管公共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活动。因为这种临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其劳务活动的一个客观条件和需要,其没有对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及监督等权力,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管理属性。  作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周立雄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

4. 公务员被委派到国有企业工作后其身份还存在吗

这个不一定,看具体情况。

1 、直接调任。这种情况要放弃公务员身份的,转成企业雇员的性质。当然这些人还是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再转成公务员的。

2、是以公务员身份“兼任”国企高管。《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有偿兼职。公务员可以兼任国企高管,只要不从国企中领取报酬就不违背《公务员法》的规定。

3、是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话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组织关系也仍然保留在机关。

5.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

1、完善国有企业法规政策,健全会计委派制

国有企业开展会计委派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坚持我国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不健全以及缺乏相关法规条文的现状,需要我国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能够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和联系,建立与会计委派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有效的弥补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特别需要注意是的在进行会计委派制完善时,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明确委派会计人员各自的职责,发挥会计人员对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会计工作。

2、 有效的处理与二级单位间的关系,实现协调发展

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必然会改变委派会计与所在单位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委派会计和其单位之间的协调发展,就需要强化双方的沟通。一是需要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与所在单位领导的沟通,正确和有效处理“双重领导”关系。明确自身在整个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发挥自身的作用,帮助所在单位提升其经济效益。二是要正确对待服务和监督二者的关系。委派会计在工作中需要做到明确企业财务部门赋予自身的责任,做好企业财务状况的汇报工作,同时更是要无条件的支持二级单位各项经济活动,接受二级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三是要把握好“监督”与“参与”的关系,就必须对财务委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也必须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健全企业委派会计考核体制

由委托代理理论可知,努力程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也同时说明了委派会计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其努力程度的影响,为了确保会计人员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拥有极大的工作热情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企业委派会计的考核机制,主要是规范会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委派会计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对会计人员可靠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

4、强化委派会计自身建设,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目前企业中会计失真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会计人员自身建设缺乏。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高素质会计人才需求在不断提升,但目前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中还不能满足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尽管企业采用委派会计制,还是无法避免企业中会计违纪行为的发生,因此,强化委派会计自身建设,提升其服务能力非常必要。而会计作为技术和理念同等重要的职业,如何有效的实行其职业判断,对企业会计人员还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完善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其职业判断能力和服务、监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总结:

伴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就会出现会计委派制度,在会计委派制度中,委派人员受到双重领导,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更好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改善我国企业财经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实行的时间较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还需要我们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

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怎样的情况?93

比如国有企业在非国有企业中有股份〔参股〕,作为股东,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即可视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7. 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的机构委派董事,监事是需要作出决定吗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享有股东会权利
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一般是这样:
委派董事、任命董事长(董事董事自己委派,肯定能代表自己意志) 监事、监事长,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其他高管

但是再实际中,因为党管干部,。特别是块头大点的国企,同时被列为市管干部或者区管干部,所以按照上面正常的流程外,一般国资委或相应部门或另行下文批复或者任命

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的机构委派董事,监事是需要作出决定吗

8. 在国有企业里面工作人员就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国家工作人员分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