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监督形式

2024-05-13

1. 监事会的监督形式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之权:
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三是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
监事会起到的是一个监督作用,一般来说监事会成员必须高于3个人。监事会对股东负责,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不会做出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在符合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议,比如说公司大额亏损的情况下,要在2月内提出临时会议。
一、股东是否可以做监事
股东可以做监事。如果这个股东担任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这个股东就不能再兼任监事了,但不是因为股东不能担任监事。在公司规模不大、人员较少,尤其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的情况下,监事通常都是由股东来兼任的。监事是股东之下、经理层之上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公司的监事就是可以行使监察权的人,此人不仅可以监事公司的普通员工,还可以对公司的高层人员也是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前提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实施,如果做出任何违法的行为同样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吗
监事在被股东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监事会列席股东会,如果股东会没有要求监事参加,监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依据相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样就说明监事拥有召集或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也就显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

监事会的监督形式

2.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在以下情形内,可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的亏损达到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
3、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份持有股东请求召开;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5、监事会提议;
6、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小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小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行使职权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临时提案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权。通过累积投票制集中使用拥有表决权选举自身认可的董事或监事。
(4)知情权。可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5)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的部分决议提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时,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革事会向其提供情况;3.审核萤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4. 监事会监督的形式是什么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1、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3、依法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一)有限公司
1、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6.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不包括

基本定义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对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误区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同志仍对特定的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时常走一些误区。

误区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应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应具有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仅包括政府系统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还包括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其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担负当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中央党校中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这人类不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上述单位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无论其工作人员是否由国家机关任命,只要其从事公务,便属于监察对象;前述情形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这些人员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但因某种原因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其仍属监察对象,这在监察部《关于对未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员管辖问题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校长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但实践中有的直接由教育部门党组(党委)任命,在这种情形下,这类校长也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三: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包括工勤人员在内的从事公务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但该规定并未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作出规定,故这类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如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表明其工作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他们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并无实质性不同,此时,这类工勤人员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可作为监察对象。然而,对那些未具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则不宜作为监察对象。

误区四: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对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如其适用政纪处分,可以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但如其不适用政纪处分,则不能作出该决定,只能提出给予其他处理的监察建议,如对经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审核同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便不能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7. 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8. 监事会的构成是怎样的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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