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公益性捐赠个税的计算

2024-05-14

1. 个人对公益性捐赠个税的计算

注意捐赠税前扣除有一个原则,就是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税法上是不认可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公益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的才可以税前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扣除:
1、直接捐赠
应纳个税:10000*20%=2000
2、通过公益组织捐赠
扣除标准:10000*30%=3000
应纳个税:(10000-3000)*20%=1400

个人对公益性捐赠个税的计算

2. 11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个人公益性捐赠款怎么计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个人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元。本题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3. 判断: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计算哪个正确?

当然是第一种啊。
因为你计算利润的时候已经扣除公益性捐赠了。
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只是看你扣得那些符不符合条件。要是符合条件的就不用调整了啊。要是不符合条件,比如说你的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了150万,利润是1000万,允许扣得是120万,你就要调增150-120=30万。
也就是说你的利润为1000+30=1030万
当你实际发生的小于120万时就不用调整,直接1000*25%即可

判断: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计算哪个正确?

4.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遇到有捐赠支出时,税率的确定是在扣除前还是在扣除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税的计算税率应在扣除捐赠支出后进行计算。

5. 公益性捐赠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公益事业捐赠,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公益捐赠事业范围的问题,操作性文件引用了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有关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四个方面: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团体须符合多重条件
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8项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经向民政部门了解,如果仅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8个条件,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361家基金会、20.7
万家社会团体几乎全都符合规定。为鼓励基金会做强做大,同时考虑到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多数是为社会团体本组织内部服务,为引导其从事公益事业,操作性文件在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的8个条件外,又增加了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3A以上等若干项条件。
认定权限有讲究
对于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问题,按照现行基金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权限,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地方性的基金会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地方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团体的登记。同时,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可按程序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另外,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偷税行为等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不同,在1年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讯员谢益鹭)

公益性捐赠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6. 个人直接捐赠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7.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要视同销售吗?
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也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4、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8.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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