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4-05-13

1.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退出历史”、“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热议。
今年6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自2021年7月起,在上海等七地先期试点。
按照时间表,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也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那么,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其他相关案例吗?地方土地财政是否终结?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热点问题,澎湃新闻就此进行总结及解读。
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征管体制集中化。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被业内理解为:2018年合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改革,完成了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2019年完成了非自然资源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综〔2021〕19号文关于2022年完成土地出让收入等自然资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责任移交税务部门的规定,则为征管体制集中化的收官之笔。
二、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直接目的是促进收入征管的成本效率目标、责任目标(使用者对国土资源管理合规与绩效负责)、信息透明。间接目的是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
收入征管的首要原则是成本效率,即以最低成本征集收入。多数情况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集中模式可更好地满足这项原则,尤其是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税务部门在收入征管方面的专业化分工优势大、资本投入水平高。
收入征管的责任原则而言,集中模式也具有相对优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所有者负责。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而由中央政府作为代理所有者。在使用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行为偏离所有者关切的目标与利益时,责任原则将落空。集中模式可以更好地控制这些行为偏差。
集中征管有利信息透明。非税收入主要分布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很少知情,即便规模巨大的国有土地收入也是如此。收入征管分散化模式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保持某些关键信息的单向透明,即自己的充分知情和中央政府的充分不知情。而集中模式则助力确保重要信息从地方政府的单向透明,转变为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双向透明,同时也可起到风险监控的作用。
从间接目的而言,也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具有潜在危害性,包括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核算不实和虚增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开发商缓缴缓存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瞒报、虚报和粉饰统计数据。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分散收管模式招致的外部性。
因此,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以及信息的双向透明,将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至关紧要的第一步,也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全面且实时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信息。
三、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相关案例吗?
有的。
非税收入征管的改革其实有很多,土地出让金征收权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细分内容。
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换而言之,过去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权开始从其他部门陆续转移到税务部门。
房地产领域也有一些内容已经被纳入改革。比如,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此次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因此,财政部土地出让金征收权改革,将职权赋予了税务部门,体现了国家职能机关职能体系的转变,有助于增强税务部门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进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能力。
四、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地方土地财政终结?
错误。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征管体制集中化的一种体现。
征管集中化并不会让地方政府冒损失收入的风险,因为并未改变地方政府高度依赖的土地出让收入归属权与使用权,也未改变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减免;其他非税收入也是如此。简言之,除了将征管责任由原来归属地方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移交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部门外,其他所有方面都未予改变。
五、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能否减少土地财政不规范现象?
可以。
收入征管集中化和信息双向透明,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了至关紧要的第一步。
一度滚滚而来的“土地横财”诱发大量浪费性支出。许多地方政府把大额土地收入投入社会回报很低的用途,比如民众极少受惠的政绩工程与形象工程。失败或缺失起码社会回报率的投资项目不仅浪费巨额资源,也诱发大量腐败与寻租。
此外,过去部分城市地方政府也存在土地出让金挪用、截留、挤占等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在土地交易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随意挪用资金,土地出让金没有按正常流程进入国库,引起了很多财务上的风险。
而此次,财政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的实质是征管权力与责任的集中化,即由原本归属地方政府的分权式征管模式转换为中央政府的集权式征管模式。
就土地出让收入而言,集中模式更可能达成收入征管的责任目标原则,即要求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与管理者对普遍利益负责,拒斥滥用与误用国土资源谋取狭隘利益。同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也是干预的明确信号,即相关信息双向透明,不仅对地方政府透明,也对中央政府透明。
多年来,许多重要的地方财政信息对中央政府几如“黑箱”,与土地财政相关的信息尤其明显,比如地方政府平台、平台债务、地方隐性债务、真实的土地出让收入及其流向。
在财综〔2021〕19号文于2022年得到全面贯彻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中央政府将因此具备足够的信息能力推进对土地财政的全面整顿。
六、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有何影响?
没有直接影响。
对房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供求关系;二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目前情况看,土地供求关系未在此次通知管控范围内;而房地产调控政策一直没有松动,维持着严格的管控,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没有直接的联系。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详解来了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来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取消”“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上被热议。
此次征收划转用意何在?“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
深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举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实际上,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举措。”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正是按照这一路径不断改革。自2019年以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看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管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资金透明度、规范性也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得到优化,税收征管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是大势所趋,此次划转顺应了这一趋势。”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他表示,税务部门在征税的同时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利于发挥征税的规模经济效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7地开展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采取先试点后全面实施做法,可更好解决划转中或将遇到的一些问题,以积累经验、顺利推进。”杨志勇说。
在胡怡建看来,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具有一定专业性。在下一步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强化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征收范围、使用、管理等均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我国财政“四本账”之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统计显示,202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罗志恒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仍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实际上,此次发布通知的第八条已经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杨志勇说,此次发布的通知并不涉及预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罗志恒表示,虽然征收划转对土地财政总体上不会带来影响,但由于税务部门征收规范性更强,可更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不规范现象。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预算分开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农等。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一些专家指出,此次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有利于更好落实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征收划转将影响房地产市场?
有人解读认为,税务部门征管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土地市场以及房价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分析并不准确。
“有人将此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内的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联系起来,肯定存在偏颇之处。”杨志勇说。
“这一次土地出让金只是征管部门的改变,其他政策不变,短期内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在罗志恒看来,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量、货币金融条件和市场需求三大要素,而土地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收并不会根本上改变土地供给数量。
“从长远来看,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罗志恒说,土地出让金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应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关于供地与住房这一公众关心的议题,今年已另有改革部署密集推进。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今年,各地探索控地价、限房价、竞品质的稳地价措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相关改革推进下,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等,都值得关注和期待。

3.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来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取消”“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上被热议。
此次征收划转用意何在?“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
深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举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实际上,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举措。”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正是按照这一路径不断改革。自2019年以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看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管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资金透明度、规范性也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得到优化,税收征管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是大势所趋,此次划转顺应了这一趋势。”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他表示,税务部门在征税的同时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利于发挥征税的规模经济效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7地开展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采取先试点后全面实施做法,可更好解决划转中或将遇到的一些问题,以积累经验、顺利推进。”杨志勇说。
在胡怡建看来,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具有一定专业性。在下一步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强化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征收范围、使用、管理等均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我国财政“四本账”之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统计显示,202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罗志恒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仍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实际上,此次发布通知的第八条已经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杨志勇说,此次发布的通知并不涉及预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罗志恒表示,虽然征收划转对土地财政总体上不会带来影响,但由于税务部门征收规范性更强,可更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不规范现象。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预算分开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农等。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一些专家指出,此次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有利于更好落实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征收划转将影响房地产市场?
部分自媒体解读认为,税务部门征管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土地市场以及房价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分析并不准确。
“有人将此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内的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联系起来,肯定存在偏颇之处。”杨志勇说。
“这一次土地出让金只是征管部门的改变,其他政策不变,短期内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在罗志恒看来,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量、货币金融条件和市场需求三大要素,而土地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收并不会根本上改变土地供给数量。
“从长远来看,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罗志恒说,土地出让金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应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关于供地与住房这一公众关心的议题,今年已另有改革部署密集推进。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今年,各地探索控地价、限房价、竞品质的稳地价措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相关改革推进下,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等,都值得关注和期待。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4. 土地出让收入换税务部门征收,影响有多大?

文 | 汪德华
  
 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官宣”了一则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将划归税务部门征缴,而非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
  
 消息一出,坊间炸了锅。有评论称:“土地出让金制度将退出 历史 舞台,土地财政也会宣告终结,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迎来大震动。”
  
 这份通知名字挺长,叫《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它给了明确时间表:自7月1日起,河北、内蒙古、上海等七大省区市试点先行,非试点地区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1
    
 一个现实的背景是,土地出让收入在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比较高。2020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41万亿元,占当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重超过90%。不少地方的建设发展始终对土地出让收入有较大依赖。
  
 那么,此次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确如市场猜测,是要对房地产市场开展大动作吗?
  
 事实上,本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2018年机构改革的后续。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 社会 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改革任务也进行了具体部署。
  
 此后,多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如: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 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均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划转,正是同一改革的一部分。
  
 2
  
 按原有方式征收了多年,为何要划转征收主体呢?
  
 笔者认为,将政府类收入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管,能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这也是“财政统一”的必备要素。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资源注入城投平台,后者负责收储、拆迁并将土地资源作为抵押品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近年来,不少城投平台偿债及现金流压力较大。此时,土地出让收入一旦划归税务部门征收,鉴于其技术手段更完善,征收力度自然比以往更大,部分地区存在的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行为必将减少,事实上可能增大城投平台的资金压力。
  
 那么,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会否影响城投平台、地方债务及房价呢?
  
 若要产生影响,土地出让收入的性质或归属必然要发生改变。但按照通知表述,划转后“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这就意味着,征收标准、收入归属、收入性质均没有发生变化,转变的仅是征管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不参与分成,地方政府仍将主导当地土地出让情况。
  
 此外,土地出让收入不同于一般非税收入,它是政府资产交易行为获取的收入,而非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的征税或收费。因此,税务部门发挥主管能动性的空间很有限,比如出让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多少等,仍由主管交易的国土部门代表政府去商定,税务部门则发挥代为征收功能。
  
 但税务部门并非只管收钱。就像一些解读者提出的,划归税务征管,必将提升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的规范性,减少“暗箱操作”。至于征管规范能否影响土地财政或地方融资平台的运转,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在党纪法规、审计监督等多重约束之下,现有土地财政或地方融资平台的运转已明显规范,划转征管机构不见得对其产生太大影响。
  
 3
  
 有人说:“情况没那么简单,中央在下一盘大棋,现在看似‘不变’,实则为今后的‘变’做准备。”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合并后的地方税务机构实行的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此次划转之后中央在掌握土地出让收入信息方面更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中央掌握这些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并非一定要依赖变更征管机构。此外,现代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管理体制与征管收入归属之间没有关系。包括税收、非税收入、 社会 保险费在内的征管收入的归属,是按照相应体制文件的规定,在通盘考虑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大前提下做的安排。
  
 故而,此次划转与未来是否要调整收入归属及收入性质,二者没有实质关联。即便不划转,也仍旧可以调整收入归属和收入性质。有了此次划转,是否要调整收入归属和收入性质,要考虑的是其他因素,而非征管机构因素。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云歌
  
 (版权属《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5.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划转将影响土地市场和房价?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来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取消”“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上被热议。此次征收划转用意何在?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 文图均据新华社
深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举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实际上,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正是按照这一路径不断改革。自2019年以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看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管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资金透明度、规范性也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根据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7地开展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征收范围、使用、管理等均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我国财政“四本账”之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罗志恒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仍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实际上,此次发布通知的第八条已经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此次发布的通知并不涉及预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罗志恒表示,虽然征收划转对土地财政总体上不会带来影响,但由于税务部门征收规范性更强,可更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不规范现象。
征收划转将影响房地产市场?
部分解读认为,税务部门征管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土地市场以及房价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分析并不准确。
“这一次土地出让金只是征管部门的改变,其他政策不变,短期内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在罗志恒看来,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量、货币金融条件和市场需求三大要素,而土地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收并不会根本上改变土地供给数量。
“从长远来看,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罗志恒说,土地出让金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应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关于供地与住房这一公众关心的议题,今年已另有改革部署密集推进。“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路线图”。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相关改革推进下,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等,都值得关注和期待。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划转将影响土地市场和房价?

6. 土地出让划入“税收征收”到底为哪般?

近期,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上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河北、上海等七地7月1日开始试点,明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一直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由自然资源部门(原来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现在为什么要划转到税务部门呢?这就涉及到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公共财政收入征收上的差别了。自然资源部门尽管是垂直管理体系,即从自然资源部一直到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局,但其更多受当地直接领导,也是地方政府直属部门之一,是省市县三级都有可施加影响的自然资源部门。
但是,地方政府对本级税务部门施加的影响比较小。特别是,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全面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和管理的体制,省级管理权限在国税总局之后。同时,税务部门人员的经费也由中央负责,并不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样,市县级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的影响就更小了。
回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2015 年,新预算法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正式纳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为主的政府性基金长期“预算外”运行成为历史,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一块收入真正做到“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但是,尽管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从挂牌到出让,再到签合同以及最后收款全过程,目前看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土地出让“先征后返”、补贴、缓征很普遍,使得土地这一公共资源价值损耗;比如,有些地方以未来土地出让收入做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债务攀升,倒逼未来出让更多的土地还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刚性上升,土地财政的依赖不断提高;比如,有的地方大规模上项目、重大产业落地、建设多个开发新区等,但自身财力不足,就给平台公司注入土地资产,这也倒逼未来增加供地、商品房开发,政府综合债务增加。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2011年的33173亿元增加至2020年的84142亿元,9年内翻了近三倍。表面看,土地出让收入规模非常大,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值在持续增长,从2015年的39%逼近至2020年的84%。但是,各地用地规模扩张诉求强烈,存量盘活过早开启,拆迁成本越来越高,公建配套支出也在增加,土地出让净收益不断降低。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2020年《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土地出让收入按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或按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
同时,意见还扩展土地出让收益的用途,首次提出允许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目前,土地储备、拆迁支出占土地支出的比重从2009年的 62.4%提升至80%,尽管用途基本符合要求,但这也是用地扩张导致拆迁成本高、公建配套也同规模扩张的结果。同时,国家一贯强调的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占比不低于5%)、支农支出等占比较低,而且很多用地产出项目与民生关系不大,如大广场、新城开发和新区建设等。
个别地方缺乏足够人口填充、缺乏产业落地,地卖了很多,土地收入挺高,但带来的问题是以后要偿还更高的债务。问题是,“六保六稳”中保基层运转、保基本民生,稳就业等方面的支出应该是财政首要保障的领域,这需要避免债务无序扩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当下也需要通过将非税收入纳入税收征管,夯实财政支出在民生领域的保障能力。
土地出让纳入税务部门征收,就是要利用税收征管的效率,肃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管纪律和原则,该收的收(“先征后返”、补贴、缓征、退地等)、不该收的不收(虚增、未实现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为了以后更少的支出、更合理的支出,更少的债务。而且,约束住地方政府无序的出让行为,地方财政基础才更有保障,才能确保财政支出在民生领域的投入。
表面看,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只是规范收入问题,其实是收支两方面的问题,是规范财政秩序和防范财政风险的问题,是确保财政对公共职能运转的保障、对民生福利首要支持的保障。简单讲就是,利用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威慑,将土地这个公共资源出让产生的收入,全部用在公共领域,夯实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础,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
李宇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7.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影响房价吗?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退出历史”、“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热议。
今年6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自2021年7月起,在上海等七地先期试点。
按照时间表,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也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那么,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其他相关案例吗?地方土地财政是否终结?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热点问题,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进行总结及解读。
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征管体制集中化。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被业内理解为:2018年合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改革,完成了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2019年完成了非自然资源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综〔2021〕19号文关于2022年完成土地出让收入等自然资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责任移交税务部门的规定,则为征管体制集中化的收官之笔。
二、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直接目的是促进收入征管的成本效率目标、责任目标(使用者对国土资源管理合规与绩效负责)、信息透明。间接目的是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
收入征管的首要原则是成本效率,即以最低成本征集收入。多数情况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集中模式可更好地满足这项原则,尤其是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税务部门在收入征管方面的专业化分工优势大、资本投入水平高。
收入征管的责任原则而言,集中模式也具有相对优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所有者负责。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而由中央政府作为代理所有者。在使用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行为偏离所有者关切的目标与利益时,责任原则将落空。集中模式可以更好地控制这些行为偏差。
集中征管有利信息透明。非税收入主要分布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很少知情,即便规模巨大的国有土地收入也是如此。收入征管分散化模式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保持某些关键信息的单向透明,即自己的充分知情和中央政府的充分不知情。而集中模式则助力确保重要信息从地方政府的单向透明,转变为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双向透明,同时也可起到风险监控的作用。
从间接目的而言,也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具有潜在危害性,包括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核算不实和虚增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开发商缓缴缓存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瞒报、虚报和粉饰统计数据。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分散收管模式招致的外部性。
因此,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以及信息的双向透明,将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至关紧要的第一步,也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全面且实时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信息。
三、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相关案例吗?
有的。
非税收入征管的改革其实有很多,土地出让金征收权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细分内容。
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换而言之,过去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权开始从其他部门陆续转移到税务部门。
房地产领域也有一些内容已经被纳入改革。比如,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此次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因此,财政部土地出让金征收权改革,将职权赋予了税务部门,体现了国家职能机关职能体系的转变,有助于增强税务部门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进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能力。
四、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地方土地财政终结?
错误。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征管体制集中化的一种体现。
征管集中化并不会让地方政府冒损失收入的风险,因为并未改变地方政府高度依赖的土地出让收入归属权与使用权,也未改变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减免;其他非税收入也是如此。简言之,除了将征管责任由原来归属地方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移交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部门外,其他所有方面都未予改变。
五、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能否减少土地财政不规范现象?
可以。
收入征管集中化和信息双向透明,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了至关紧要的第一步。
一度滚滚而来的“土地横财”诱发大量浪费性支出。许多地方政府把大额土地收入投入社会回报很低的用途,比如民众极少受惠的政绩工程与形象工程。失败或缺失起码社会回报率的投资项目不仅浪费巨额资源,也诱发大量腐败与寻租。
此外,过去部分城市地方政府也存在土地出让金挪用、截留、挤占等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在土地交易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随意挪用资金,土地出让金没有按正常流程进入国库,引起了很多财务上的风险。
而此次,财政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的实质是征管权力与责任的集中化,即由原本归属地方政府的分权式征管模式转换为中央政府的集权式征管模式。
就土地出让收入而言,集中模式更可能达成收入征管的责任目标原则,即要求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与管理者对普遍利益负责,拒斥滥用与误用国土资源谋取狭隘利益。同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也是干预的明确信号,即相关信息双向透明,不仅对地方政府透明,也对中央政府透明。
多年来,许多重要的地方财政信息对中央政府几如“黑箱”,与土地财政相关的信息尤其明显,比如地方政府平台、平台债务、地方隐性债务、真实的土地出让收入及其流向。
在财综〔2021〕19号文于2022年得到全面贯彻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中央政府将因此具备足够的信息能力推进对土地财政的全面整顿。
六、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有何影响?
没有直接影响。
对房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供求关系;二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目前情况看,土地供求关系未在此次通知管控范围内;而房地产调控政策一直没有松动,维持着严格的管控,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没有直接的联系。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影响房价吗?

8. 国有土地出让金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吗?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
1、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则为在前取得的,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则要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进行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以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要补交土地的出让金,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进行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则部分在进入市场的时候,不用再补缴土地的出让金。
3、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前取得的,按照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后取得的,则按照其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即可。
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