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14

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 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02年4月4日交通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和中标、附则5章60条,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决定,废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同时废止。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第三条 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第四条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接受水运(或港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队伍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国家、交通部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3.依法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
  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5.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含《技术规格书》)。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实施者。监理单位的出现,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为保证承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必须保持与注册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队伍和机械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工程监理体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恪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 对积极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监理单位及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擅离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较大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及个人,建设单位可视情节扣减工程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责令其退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对无证经营或越级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终止监理合同外,可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分。第十条 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由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由交通部统一制订,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由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的专职机构,各省级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须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一定资质和数量的骨干成员、一定类别和数量的检测仪器设备、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正式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明确的法人代表。
  按上述各项内容,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标准和申报办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水运工程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查、考核。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6.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应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或在特定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三)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
  (四)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基本完成。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的水运工程及特殊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者报送投标申请书;
  (四)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七)组织编制标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八)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九)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者;
  (十)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这期间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额度等;
  (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项单价和总价、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罚办法等;
  (三)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7.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