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资金可用于征地拆迁吗

2024-05-16

1. 专项债资金可用于征地拆迁吗

这个得看情况。
房屋拆迁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扶贫性质类的拆迁,一种是征用性质类拆迁。两种拆迁都有可能跟土地存在关系,当然房屋拆迁也有跟土地无关系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跟土地有关系的情况。1、宅基地属于土的组成部分,地随房走原则,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子,就会关系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比如,有的房屋拆迁宅基地和房子使用权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有的房屋拆迁,只补偿房屋拆迁,不补偿宅基地,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持有人遇拆迁,宅基地就得不到补偿。有的房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村集体,有的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征用人使用。2、房屋拆迁与耕地的关系。这种情况是耕地和房屋都被征用或者征收,征用单位对农民的耕地、宅基地、房屋及其林木果苗进行全部补偿后,农民搬离原居住地,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全部归征用单位使用。二、房屋拆迁跟土地无关系的情况。1、只征用房屋宅基地不征用耕地。比如,道路交通建设,修路地段遇上民房,要求民房拆迁并进行经济补偿,但农民其它耕地不受影响。所以房屋拆迁跟土地也有无关系的情况。2、扶贫搬迁只搬房子不搬土地。比如很多农村困难户,国家给予房屋安置后,农民将老房子拆出,搬迁到统一扶贫安置房,耕地不受影响。也就是扶房不扶耕地。所以,这种情况的房屋拆迁与土地也无关。总之,房屋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分情况应该获得补偿,土地征收征用也应该获得经济补偿,不存在即征用房屋又征占耕地只补偿房屋拆迁的情况,房屋和耕地征用补偿一般情况是分开进行独立补偿的。

专项债资金可用于征地拆迁吗

2. 专项债券可以用于征拆项目工作经费吗

不可以。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引》提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关于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指引》指出应符合以下原则:(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 专项债券可以用于征地吗

亲,您好~已经在为您整理答案,打字需要点时间,请您耐心等候下呢~亲,您好~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征地,明确全年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棚改等与房地产相关领域,同时新增了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此外,还支持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了加大对地方的帮助,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也可以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握手]【摘要】
专项债券可以用于征地吗【提问】
亲,您好~已经在为您整理答案,打字需要点时间,请您耐心等候下呢~亲,您好~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征地,明确全年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棚改等与房地产相关领域,同时新增了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此外,还支持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了加大对地方的帮助,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也可以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握手]【回答】

专项债券可以用于征地吗

4. 专项债的使用范围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1、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能源项目,如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农业、林业、水利、城市污水处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职业教育和照顾孩子、健康、养老金和其他服务民生,冷链物流设施、热、天然气等市政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2、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和可充分商业化的工业项目。【摘要】
专项债的使用范围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提问】
专项债的使用范围包含耕地占用税【回答】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1、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能源项目,如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农业、林业、水利、城市污水处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职业教育和照顾孩子、健康、养老金和其他服务民生,冷链物流设施、热、天然气等市政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2、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和可充分商业化的工业项目。【回答】
有对应的正式红头文件吗?【提问】
亲,这个暂时没有,没有公布【回答】
那有相关政府专项债包含耕地占用税的案例吗?【提问】
亲,这个案例属于政府隐私【回答】
不公布出来的【回答】
这种案例是有的【回答】

5. 明确专项债不用于土地收储和房地产相关项目

观点地产网讯: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及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方面进行介绍和问答。
针对此前关于专项债不可以用于房地产和土地开发的报道,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表示,今年明确政府的专项债不用于土地收储和与房地产相关的项目,同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要求,在专项债的使用范围方面作了调整,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了专项债券的支持范围。
同时,在涉及棚改方面,许宏才称,2020年,各地要结合房地产调控的要求,严把棚改的范围和标准,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年度棚改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重点攻坚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
另外,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推动见效快、能够尽早开工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形成实务工作量,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明确专项债不用于土地收储和房地产相关项目

6. 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1、同名但不同质,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企业专项债券的债券要素和评级关注点不同
对于同样可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专项债券,从债券要素来看,二者在发行主体、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不同;从评级关注点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水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同时辅以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价;而企业专项债券以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为辅,重点关注城投或产业公司盈利能力。
2、企业专项债券尚未普遍依托项目收益实现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针对性较强,仍需持续关注资金闭环流向
虽然两类创新品种推出的初衷均与具体项目相关联,但发行实践中距离纯粹的项目收益债券仍有一定距离。目前试点的土储专项债和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资金来源和偿还均是专款专用,项目的针对性较强,但由于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机制或存不畅,仍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及偿债资金实现的日常动态;而存量企业专项债券中,发行人普遍使用30%-5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实现资金在项目融资和收益中的闭环流动,故彻底摆脱对主体信用的依赖、依托项目收益来实现融资尚需时日。
3、挤出效应有限,协同平衡地方投融资格局成为必然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实现一定程度的融资权力上收,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由于城投平台存量债务庞大,彻底卸任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企业专项债可作为城投平台的续命神器和转型的物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资金流向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建设,不断靠近地方国企履职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城投平台爆发系统性风险。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各自发挥所长,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相对接、相平衡的投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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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城投债脱离“政府信用”背书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主动寻求融资方式上的转变。本文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将主要呈现三种方式:一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PPP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营性项目主要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企业股权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融资等方式解决。根据43号文的精神,地方政府债未来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不断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亦需充分利用企业专项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的对接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带动自身的市场化转型。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下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试行管理办法,这两个领域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分,率先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幕。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随着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投融资机制更加细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同时,因一同服务于基础设施融资,有一些声音表示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对发改委企业专项债产生挤出效应的隐忧。本文重点从评级的视角,对比分析这两项同名债券品种的区别与联系,助力市场认识名称类似债券的实质。
一、政策发展历程解读:财政部“划重点”,发改委“授之渔”
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财政部和发改委纷纷出台政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相继推出专项债券的概念,而二者同名却不同质。仅从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类专项债券推出的初衷不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策指引以“防风险”为出发点,抓住项目收益为保障的还款来源的顶层设计,侧重于以还款来源为抓手规范地方政府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并逐渐向各基础设施领域渗透;而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主导的专项债券,无疑是为了拓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渠道,并使地方政府债务详细化、透明化,引导形成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融资体系。发改委主导的专项债券,从指引上看,专项债券仅是限定投资方向,并未限制债券品种,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专项债券等同于城投债券。而仔细研究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产业投向与城投平台的主营领域高度契合,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这些领域也是迄今专项债券版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领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这三个领域,则是城投平台易于转型的领域,根据现有城投平台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旅游、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为城投转型前有一定基础且转型后容易作为主营的方向,刚好与这三类专项债券扶持的产业一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为城投债的集中到期的时点,充分应用发改委专项债券,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可以有效防范城投债集中兑付的风险。

7. 商业地块能不能申请专项债

1、项目类型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下发的七大领域、“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建设。

2、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项目应具备公益性,不能是土地储备项目、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3、项目自身收益是否可以覆盖本息: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4、项目单位作为主体需符合专项债的要求:目前,项目单位可以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作为主体应注意不能是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企业。

5、项目目前进度情况:项目应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能是已竣工或将要竣工项目。

6、项目手续是否齐全:

(一)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资金使用证明或审计报告: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项目是否存在其他融资:

(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融资;

(二)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贷款,若存在贷款是否使用债贷组合;

(三)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四)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摘要】
商业地块能不能申请专项债【提问】
1、项目类型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下发的七大领域、“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建设。

2、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项目应具备公益性,不能是土地储备项目、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3、项目自身收益是否可以覆盖本息: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4、项目单位作为主体需符合专项债的要求:目前,项目单位可以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作为主体应注意不能是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企业。

5、项目目前进度情况:项目应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能是已竣工或将要竣工项目。

6、项目手续是否齐全:

(一)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资金使用证明或审计报告: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项目是否存在其他融资:

(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融资;

(二)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贷款,若存在贷款是否使用债贷组合;

(三)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四)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回答】

商业地块能不能申请专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