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何区别

2024-04-29

1. 证券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何区别

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有哪些?

证券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何区别

2. 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时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市。

注册制重要的特征在于: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不以行政机关禁止、限制一种证券的发行,且主张事后控制。而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要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并主张事前控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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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关国家、地区依据其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以及法律背景、文化传统不同,对股票发行监管主要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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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4. 简述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做成法律文件送至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它和核准制的区别是,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判断。而核准制是实质管理,证券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的实质条件,核准制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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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兼注册制

在以上2种制度的基础上,演绎出注册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属于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后,变成了注册制兼核准制。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该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该法第22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可见,台湾的证券发行或采取注册制,或采取核准制,具体问题采用什么制度,由主管机关决定。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兼注册制

6. 证券发行制度中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本质区别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降低门槛,促进竞争,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充分体现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3)促使投资者审慎投资,提高市场整体水平。 



 


注册制的缺陷表现在:(1)注册制唯一强调的就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地依赖于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度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定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但是,这样的理论假设被证实并非十分可靠。因此注册制并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注册制下证券发行相对容易, 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一方面对证券市场的国民经济代表性有所损害;另一方面市场的淘汰机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注册制可能加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对证券市场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核准制以依法公开发行信息为前提,使证券发行市场信息公开的程度不低于注册制。(2)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确保市场上所流通证券的基本投资价值,进而降低了投资风险。(3)核准制贯彻准则主义,只要证券发行人具备了法定发行条件,均可发行证券,从而使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原则得以贯彻。 注册制的缺陷表现在:(1)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与证券的投资价值之间,不绝对具有一致性,因此核准制有可能限制新兴行业的发展和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选择。(2)证券发行人的经 营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即使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具备法定的实质条件,但以后的状况如何是法律不能保证的。(3)核准制有可能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导致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依赖性,不利



 


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4)核准制增加了证券发行相关参与者的工作量,也增加了证券发行成本,有损证券市场效率。    就中国国情来讲,应该提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首先,新证券法确立的审核制度,在充分尊重证券市场依法自治创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行政职能,用法定的审核权限,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权益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改善了行政监管,提高市场的法律监管水平。    其次,采取核准制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算高,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国家较大力度的宏观调控很有必要。核准制既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又能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最后,注册制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体现,它要求一个自由化程度较高并运作规范的市场,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作后盾,要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具有良好的行业自律能力,要求投资者有良好的投资意识和投资理念。注册制在我国不具有实行的外部环境,因此,采取核准制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基本是采取核准制。但是,在 我国现行体制下核准制存在以下不足: 
1、政府过度行政干预倾向严重。在中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证券市场市场上实际上是身兼两职,一方面必须构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又要考虑非市场因素,通过证券市场扶持一部份效益和效率双低下的国有大中型企



 


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核准制度缺乏灵活性。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风格和财务风格的各个企业,采用同一个标准衡量,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因政府干预或相关条件选择不恰当而引发政府失灵的现象,这会影响到股票发行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3、核准制缺乏配套制度。证券发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证券发行制度从实质来讲是支配证券发行行为和明确市场各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则。有效的法律制度目的应该是使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承销商,发行人,投资者的等相关发行参与者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核准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4、证券发行二元审核结构仍然存在。如,同一股份公司如果还发行了债券,其年报,中期报告等在需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时候,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这样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也加重了证券市场运行的成本。 
笔者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1、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核准制要提高执行力,需要配套制度的支撑。因此有必要加大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法性审查的力度,加强发行人、承销商的自律性约束,提高执业素质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2、立法上改变证券法二元层次的审核机构的局面,建立 



 


在组织上统一,权限上统一,运行上顺畅的发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公司治理的诚信责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工作应该多在服务市场方面下工夫。

7.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审核制度

8.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通过确定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发行条件,尽力排斥劣质证券的发行,依此,并非各种公司无论其规模及营利能力均可公开发行证券,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严格地说,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法律规则的贯彻与实施,于审核期间,若发现发行人资格、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者,应禁止其公开发行;目口使发行人资格及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不核准其发行证券。3、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核准与批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作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