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谢谢了,那位能给个答案,考安规用的,谢谢

2024-05-12

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谢谢了,那位能给个答案,考安规用的,谢谢

人身事故安全等级一共分为八级:
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死亡30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

2、重大人身事故(二级)死亡10-30人,或50-100人重伤。

3、较大人身事故(三级)死亡3-10人,或10-50人重伤。

4、一般人身事故(四级)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

5、五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下轻伤。

6、六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10人轻伤。

7、七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5人轻伤。

8、八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扩展资料:

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理实施。具体信息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12333。可以得到具体而明确的答案。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公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贴,为总体规划区内上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按一定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发给主要生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



孤独的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将获得10%的增长。每人核定的抚恤金的数额因职工死亡前不应预备于工资。亲属规定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谢谢了,那位能给个答案,考安规用的,谢谢

2. 国家电力网事故中对电力事故的规定有哪些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编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4 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编辑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编辑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统计报告编辑
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 附 则编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1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1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介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年出版的一本图书。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介绍

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内容简介

为适应当前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以下简称《调规》)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二、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即时报告的事故,要按《调规》的要求先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三、对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伤亡人所在的单位立即上报,若其工作场所或总承包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该工作场所的所属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也要求立即上报。四、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5.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

6. 国家电网对事故发生后有哪些情况,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谢谢

答:第二十四条 发生隐瞒事故(事件)的,根据事故(事件)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事件)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事件):1.有故意隐瞒事故(事件)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的。(二)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事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件)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3.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接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事件)发生后逃匿的。

7.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有何规定

一般设备事故的认定:1、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使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3、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有何规定

8.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1、特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2、人身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肌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等。【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