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2024-04-27

1. 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证券律师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流程:一、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二、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三、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四、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五、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六、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七、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八、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拓展资料】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其最基本的结构有两种: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纵向结构关系和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横向结构关系。对于科创板市场来说,因此引入做市商能很好的解决科创板流动性的问题。而且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不过用户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做市商的证券公司需要在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同时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对于券商的A级评级,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名单中查询。

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2. 证券法律工作需要什么证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3. 证券律师是什么

证券律师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
 
 1.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
 
 4.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证券律师是什么

4. 从事证券行业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八)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6. 从事证券行业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八)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从事证券行业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事证券行业需要什么条件?

8. 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希望能帮到大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证券业务涵盖的范围较大,是指除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可以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目前基金从业已从证券业协会分离,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部门机构可能还需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过了一门,还要考几科 
    2016年起,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通过了金融基础知识或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的考生,下一次继续报考未通过的科目。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的合格的成绩是有效的,因此已经考过的科目不用重复报考。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60分为合格分数线,60分及以上认定为考试成绩合格。
     证券资产管理的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特点: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l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l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准确地介绍、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及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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