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 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2024-05-15

1. 国有资产管理法 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法 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2.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8章47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摘要】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问】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8章47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回答】
扩展资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8章47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回答】

3. 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条例有哪些

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条例只有一个,即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条例有哪些

4.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介绍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

内设机构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政策法规局
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业绩考核局
统计评价局
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1] 
产权管理局
研究室(协会办)
规划发展局
外事局
企业改革局
人事局
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企业分配局
机关党委
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委监察局[1] 
下属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经济研究中心
培训中心
监事会工作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出版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

6.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 国有资产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十二五”期间,国资委将围绕“两新目标”,实施“五项举措”,做到“五个坚持”。“两新目标”是: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五项举措”是: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四是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五是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在“两新目标”和“五项举措”中,“国资监管”都被排在首位,可见“十二五”期间国资委对国资监管改革的重视程度。

国有资产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8. 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国有资产立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经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国有资产经营的主导作用,它不论是对国有资产,还是对非国有资产,一概不涉及具体的经营问题,它只是对国家的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总和的宏观经济运行作出至高权力的监控。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立法主导作用必须由专设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也就是说,涉及资产的经营,就需要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再另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是关系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样需要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不同于财经委员会,虽然要同设在人大常委会中,但作为尚未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具有财经委员会不可取代的新的职能。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国有经济的运行却有不同之处。这种由范围不同引起的运行不同,根源于范围内构成的差异。首先,国有经济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农业生产的成份,而农业经济作为全社会经济的基础是与国有经济相关联又运行于国有经济之外。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完整的,而范围相对小的国有经济的运行大体只可视为农业基础之上的运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就形成了各自的职责,二者之间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其次,全社会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由此决定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突出公有制性质的经营要求,而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则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只单纯考虑运行控制问题。再次,国有经济是国家所有权在位的经济,而全社会的范围内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这样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在位的性质,而财经委员会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工作范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不同,财经委员会虽然工作范围广泛,但却不能以国有经济的性质要求决定工作性质。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包括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决定国有经济也是财经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同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财经委员会都是从经济成份的外部对其控制或制约,从不进入经济成份的内部,即使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为国家掌握的,也不体现在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该委员会只有外部控制的权力与责任。相反,国有资产委员会直接承担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责任,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国有资产委员会不负责非国有经济问题的任何一点,它只是将工作的对象确定在国家握有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上。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审查工作一般是根据既定原则来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详尽的研究为基础,有原则的明确并有准确的对照原则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审查结论。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则要求立法者必须作大量的详尽的科学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经营的主导工作。所以,财经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有资产委员会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范围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有层次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