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问题

2024-05-14

1.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问题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问题

2.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问题解答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问题解答:我们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为千元版,现有3个问题:1.是否为不含税价格可以开具到9999.00?2.我们为汽车销售,是否必须为0.1,0.2台开具?可否0.25,或者0.3+0.3+0.4来开具?3.发票不够用可否再次购买?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1、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为不含税价不超过1万元,含税价不超过1.17万元。2、当销售汽车的单价超过开票限额时,您的台数可以开成小数。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3.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4.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问题,高手指点 ,急!!

  1.根据2009年新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新的辅导期管理范围比以前2004年的规定放宽了,但弹性也比较大,现在一般除了商业批发企业外一般是不执行辅导期管理,但其他企业是否执行就看主管税务机关及你单位实际了;
  2.从理论规定上讲,你2月辅导期,3月初至今还没安金税卡,这不影响你纳税申报:销售额(不含税)暂填在《增值纳税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栏内,待下月税控开票后在下月的《增值纳税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栏内以负数填列;即使申报出疑点也说得清楚,只不过税局多做一点调查罢了;
  3.所得税等你要按增值税一样核算,因为实行辅导期,即使你2月有进项,也要至少推迟一个月才能抵扣,只不过提前交税,以后多交的可以抵补;
  4.具体规定请自己查阅2009年新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j及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需要说明的是,辅导期主要也是看你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5.辅导期一般为3个月,3个月期满可在再实行3个月的辅导期,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有一点可大胆明确的告诉你:如果你是非商业性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上了防伪税控,即使销售额未达到50万元,一般也不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5. 关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证后需经税务机关比对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可以抵扣);
2、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为“留抵税额”,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应均衡认证进项发 票,控制税负,否则辅导期满后不能转正。
仅供参考

关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6. 纳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几个疑惑??

1、要看国税局批准你的购票次数是多少次。如果只批一次,你一个月内只能买一次发票。如果批你两次,那你一个月内就只能购买两次或一次。如果只批准你一个月用量是25份,那你在一个月内购票总量不能超过25份。如果一个月的用量不够时,可向国税局申请临时增票。条件符合的话,一般8个工作日可批准增票。
2、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按上次领购发票销售额的3%预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增值税开票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是指单张发票价税合计不能超过10万。25张最大金额是25万啦。

7. 请问我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进货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销售
借:应收账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   10200
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这样你的库存就为零了
下月抵扣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85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8500

请问我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8.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应在辅导期最后一个月完成申报后,向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发票不够增加数量的应先依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此预缴税款在次月申报时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的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否则当月和以后月份,将无法使用此预缴来抵缴税款。
3、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
4、进项税额的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不准许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法如下:
1、应交的税费等销项税减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
3、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
4、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才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项目。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费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行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者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0、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兼营中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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