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怎么区分

2024-05-13

1. 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两者从概念上进行区分。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并且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怎么区分

2. 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

一、总包与分包的概念
要理清总包(“总承包”的简称)与分包(“分承包”的简称)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承包的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务。本文讨论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设工程承包,简称“承包”。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法典律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按照《民法典》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理解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群,从大类上来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这与《民法典》中的分类是不同的。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正式出现的关于承包的概念,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提出的关于承包的概念,多数场合表现为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而对于设计单位,并没有提出关于总包资质的问题。事实上,设计单位也存在总包与分包的问题。
二、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8、工程款的支付总包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工程款。分包商中,业主指定分包从业主处获得,其他分包从总包处获得。业主指定分包获得工程款,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的认可。除了上述在法定意义上的理解外,在日常工程管理过程中,总包与分包的概念有时是相对的。对于不是十分复杂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几项专业承包资质而不必具有总承包资质即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将劳务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也构成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实践中,常常将最大的总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级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有一个总包。在一个总包项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都是平行的协作关系。

3. 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4.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如下: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5. 建筑工程中,总包,发包,分包有什么关系?

 建筑工程中,总包,发包,分包有什么关系?  发包方就是建设单位,总包方就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方就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即总包把一些可以分包的专案分给分包单位做。关系就是:发包方管理总包方,总包方管理分包方,分包方有事可以直接找总包方,但是不能直接找发包方。
  建筑工程中的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的形式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专案管理机构的专案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案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档案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档案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中甲方和总包、分包的关系各是怎么样的?  甲方,即建设单位,总包,及施工单位,工程的承建单位,分包是总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条件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从管理层面讲:甲方管理总包,总包管理分包。
  建筑工程中,分包单位哪些资料需总包单位签字?  如果分包单位是用的总包单位的资质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资料都需要总包签字。如果不是用总包的就不用了,在最后汇总备用备案的时候签字就可以了。看你是什么情况。
  甲方有一建筑工程-总包方-分包方-分包方  劳务分包的,分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总包方可以从营业收入里扣除,申报营业税。把握这一原则就行了。  也就是第三方开给分包方的部分,分包方可以扣除,分包方开给总包方的部分,总包方可以扣除。
  请问建筑工程中中标价和合同价有什么关系  一、投标价。  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档案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专案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二、中标价。  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三、合同价。  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专案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专案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装置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
  建筑工程中什么是独立分包?什么是专业分包?  一、独立分包的释义:  独立分包即独立专项承包,独立专项承包是指各个不同的承包施工公司单独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  二、专业分包的释义:  专业分包全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中,有总包和分包单位,在报审表和检验批中的总包和分包单位该如何填写?  所有的资料中。不能出现分包单位的公司名称,分包单位专案经理的名称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名字可以出现  其余全部是以总包单位名义来运作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有哪些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总包企业的总量减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无序的状态,但不可回避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在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的大环境下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  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  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专案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专案经理及其专案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专案组成,专案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专案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是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因此操作层人员的个人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现场管理的重点。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专案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专案“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则主要是现场专业管理层(决策层相对小)和操作层中的技术工人;劳务企业则主要是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经营层只是内部的组织者。  如果以上观点成立,那么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为:  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核实承包合同的主本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合同的甲、乙方互为监督人);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核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工程专案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装置、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查清以上几点基本可以界定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总包为什么要分包给劳务队?  总包单位一般只有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是需要签劳务合同外包的,但是不允许转包
   

建筑工程中,总包,发包,分包有什么关系?

6.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二、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1、概念不同。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发包方可以直接把工程款分包方吗?
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不能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因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总包合同中约定内容,其此种任意处置的行为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违反发包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可能损害总包方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7.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哪些
(一)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二)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三)按承发包方式分
1、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2、单位工程承包合同;
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
4、BOT合同(特许权协议)
(四)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1、总价合同;
2、单位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3、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4、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按工程建设阶段分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二、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都对分包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8. 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分包公司要向总包交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双方相互商定,行业上一般交一到三个点,两个点的居多。甲指分包不用承担管理费。因为当今投标中标过程中的《工程量清单》当中有一项总包服务费收入,这个总包服务费当中涵盖了甲方指定分包应该交给总包方的服务费。
1、进度关系
分包方的进度计划必须依据总包方的计划进行编制,总包方应把分包方的进度计划纳入总进度计划的管理范畴,总、分之间相互协调,处理好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并协助分包方解决项目进度控制重存在的问题。
2、质量关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总包方负责,总包方就总包方工程对发包方负责,总包方对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总包方的质量管理。
3、安全关系
安全控制有总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总包方管理,总包方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安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的分包方应令去停工整顿。总承包方应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分包方处理伤亡事故。
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证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遵守总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总包方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4、资料关系
总包方应负责施工资料汇集工作,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分包方应主动向总包方移交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一、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发包是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或建立单位建立、或材料供应商等等。分包是施工单位将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部位分解成几个单项工程,再二次发包给另外的施工单位。注意的是,分包是需要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分包,同时工程也必须具备可以分包的性质,还必须经由建设单位的许可,才可以分包。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建设项目大于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大于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大于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大于分项工程。
二、总包与分包的概念
要理清总包与分包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承包的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务。本文讨论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设工程承包,简称承包。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法典律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按照《民法典》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理解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群,从大类上来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这与《民法典》中的分类是不同的。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正式出现的关于承包的概念,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提出的关于承包的概念,多数场合表现为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而对于设计单位,并没有提出关于总包资质的问题。事实上,设计单位也存在总包与分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