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2024-05-14

1.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2.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常见情况?

法律分析:其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其二,在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虽然也涉及到了货物的运输问题,但当事人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而该术语本身就涵盖了交货的地点,此时就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了。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条件是“FOB上海”,即使货物需要从郑州用火车运到上海再由上海海运到西雅图,出卖人的义务也是把货物交付到上海的指定船舶上,而不是把货物交到郑州开往上海的火车上就算完成了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3.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常见情况?

法律分析: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动产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从卖方所在地交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常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