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信托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的规定

2024-05-16

1. 论公益信托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论公益信托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的规定

2. 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托协会将促进公益信托配套法规早日出台。对于“公益信托配套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中国信托协会研发部孙倩表示,有了《信托法》中原则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益信托的法规规章成为可能。信托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比较成熟后,公益信托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3. 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4.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
(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
一、委托人的划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开始生效。**信托都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但具体到每个人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设立**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例如企业发行债券、销售设备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财产价值巨大,个人作为受托人难以承担这样巨大的责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信托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后来,随着各种企业公司等法人机构的出现,法人信托业务也逐渐发展起来,法人信托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法人设定信托的目的都与法人自身的经营有紧密关系,但具体形式各异,主要包括: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等。
(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动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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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资本当然可以“动用”,关键是怎么用,干什么用。
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验收注册资本,在“验资”过程中(大约一个月),资金被冻结在指定帐户内,不能用。公司批准成立后,所有注册资金将划到公司账号内,可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使用,比如发工资、购买设备,支付公司管理费用等,但是不能没有正当理由“抽回”资本金。过去全国很多地方都有代理注册、代验资,现在监管严格了,做代验资的已经不大多了。此外,公司注册也较以往更方便和灵活了,注册资本金可以在两年到位,首期只要到位20%即可。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资,或者减资,即增加注册资本金和减少注册资本金,这通常是因为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发生变化时需要做的工作。
三、商业险都包括哪些
总的来说,商业险包括了人身险和财产险两大类。
其中,人身险主要包括了少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等;如果按照投保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险和团体险;如果按照投保时间长短来分类,可以分为短期险和长期险;如果按照损失种类来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如果根据给付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费用型保险、津贴型保险以及提供服务型产品
而财产险主要包括了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商业保险都是以自愿购买为原则,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部分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我国《信托法》采取列举式区分了以下七类特定目的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益事业的范围随着杜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采用列举的办法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为此增加第7项概括性规定,以便今后增加相应的公益目的。例如,在一些发达国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维护社会公众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动物不受伤害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业。(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相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范财产管理内容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实;后者在设立及运作时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有更高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前者指受托人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公益项目的公益信托,后者指受托人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受益人给付资金的公益信托。前者对受托人的专业要求更高,受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管理能力,如项目选择能力、项目执行能力等;后者则要求受托人仅需将资金给付符合受益人资格的受益人即可,较易执行。综上所述,上文就是我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相关规定,其中在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及特定目的公益信托这一分类中将以列举式的方式将我国公益信托进行了明确规定,相信您读完之后有了一定的了解吧如果您还是不太了解,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来解决您在信托法方面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6.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益信托的分类:(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7.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信托的职能有哪些
1、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2、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3、派生职能
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二、信托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取得信托收益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信托财产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既可能是自己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能是别人作为委托人而自己仅仅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收益可能是自有财产的收益,也有可能是别人(比如自己的长辈)遗产的收益。
目前,我们暂时没有对遗产和赠与征税(房屋和股权除外),所以个人通过信托取得遗产或赠与是暂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
三、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有哪些
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
1、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代理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能成为行纪人;
2、是否可以行使不同的干预权和选择权。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可以行使干预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合同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业务一般只是商业活动。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其代理范围不仅包括商业代理,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8.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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