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开户时进行快捷付授权,最后总说输入的交易要素格式不正确,我明明填对的,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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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习惯】的概念,成立要件,效果等,盼详,谢谢!

内容提要:《合同法》对于“交易习惯”的确立,一方面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突破了只有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旧观念;另一方面,交易习惯的适用也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对于消除合同各方的意见分歧,分清责任,提高合同效率,促进交易,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Synopsis: Contract Law used to it and stand really for transaction ,enrich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law on the hand ,on the other hand what trade used to suitable to help and solve contract dispute too .for dispelling the suggestion difference of the contract each side ,distinguish responsibilit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ontracts, promote the trade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spering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交易习惯”是认定交易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也在立法上肯定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合同法》对于“交易习惯”的确立,一方面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突破了只有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旧观念;另一方面,交易习惯的适用也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对于消除合同各方的意见分歧,分清责任,提高合同效率,促进交易,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合同法未明确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交易习惯的认定方法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实践中发生较多的争议,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关于“交易习惯”的认识分析
  (一) 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
  习惯是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发展,基于人们特定的需求,经过长期的惯行,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准则。在《辞海》中,习惯作以下解释:1,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如学习习惯。2,指经过不断实践,已能适应新情况了。如在某地区,就社会上某一事项,被一般人反复行为,久而久之在其内心产生约束力,形成个人行为准则的事实。人们在行为时可能是被动,也许是主动而为之,但所为的事实即习惯。对于习惯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习惯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这一观点,不能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却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法”,在阶级产生之前,不同部落的人们之间出于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进行的简单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习惯,也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却对社会群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同法一样的效力。现实生活中,习惯的种类繁多,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能够上升为法的习惯必然是合法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习惯。故习惯法是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惯行的,为一定群体人们在心理上接受的,能够象法一样规制约束人们行为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①
  关于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理论界有相同说、不同说、混合说三种学说,相同说认为,产生于一定群体、部落、或民族类似于现代国家强制力的习惯,因被统治者所利用而成为习惯法,二者仅仅在于形式不同而实质相同。不同说认为,习惯是社会通行的单纯事实,习惯法是国家承认的习惯,属法律范畴,二者性质不同。混合说认为,习惯不一定是习惯法,习惯法则属习惯的一种,习惯法的习惯是成为法律的习惯,非习惯法的习惯仅为事实上习惯,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人们的约束力是否经法律的承认。笔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之处,不同之处体现在,1,习惯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法,习惯法则是法的一种。2,习惯不一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不一定符合公序良俗,习惯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符合公序良俗。3,习惯未经国家法律所承认,习惯法是国家法律承认的行为规范。相同处有,二者皆为人们长期惯行的,对一定社会范围内的人们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习惯法在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等同于习惯。
  (二)法律对习惯态度。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由于长期的反复的经济交往,许多合同往往被类型化了,而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各个合同总是有许多相似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被反复适用,为交易者所熟悉并承认,久而久之就成为了交易习惯。在众多的交易习惯中,一些交易习惯经过立法肯定,从而成为法定条款,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适用;而另一些交易习惯由于法律对其未作肯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自动适用,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有的交易习惯还是确定交易者权利义务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法律应当重视交易习惯的重要作用和应有的法律地位。
  1、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对交易习惯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排斥到逐渐承认到最后肯定过程。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对交易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性规定,而仅在第157、242条规定:解释契约和履行契约应顾及交易上之习惯。这首先表现了当时对法制统一的立法追求,立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法的安定性,而交易习惯是人们适应环境的产物,地区性较强,全国性的习惯往往难以形成,法制的统一性与习惯的地方性之间存在着强烈冲突。同时它也表现了对国家及其能力的迷信,德国、法国的国家观都是同一种积极的全能的国家观,在这些国家的观念里,民事习惯通常被认为是旧制度的产物,是落后的,与社会文明的进程相悖的东西,理应被法律所摒弃。
  到了近代,法律对习惯的态度有了转变,如台湾民法中就有习惯优先适用条款。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人们认识到,社会秩序的建立不是法律预先设计的,而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是适应社会、改造社会的结果。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理性化的法律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法的统一性难于适应地方特点及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因地制宜的习惯则能顾及到地方特色,使法的统一性让位于地方习惯,有利于实现一方秩序的稳定与统一。另外,习惯来自于现实,是自下而上的,习惯的形成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行为主体不必借助外部强制而自觉接受其约束,它为确立行为预期、维护个体间的利益平衡发挥了法律所不能取代的作用。有人认为,习惯几乎可以作为“法律在特定条件下的功能替代”。②
  2、在英美法系中,交易习惯被称为默示条款,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它就是合同理应存在的条款,它可能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
  在英美法中,习惯法是一种普遍通常性法律,如英国,习惯是直接的法源,地方或商业习惯决定着某种事项是否有违普通法的特别规定,无论国家是否承认,交易习惯均发挥着其拘束力。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在立法中承认交易习惯的约束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规定,当事方之间的交易过程和当事方从事之行业或贸易中的行业惯例,或当事方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行业惯例,使协议条款产生特定含义,并对协议条款起补充或限制作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也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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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什么是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 12306网上购票坑爹呀.付款支付成功却显示支付未完成.交易失败,这不是坑爹吗?钱都扣了,求解释求解释

咳咳,首先我赞同你一下,我的钱也扣了,但是去火车站取票却说没有对应的票。气死我了。你那个是当你支付成功的时候还应该在订票窗口摁一下支付成功(有两个提示1、支付成功2、支付中遇到问题)你可能没有按那个支付成功。。。

5. 网上股票交易系统这个格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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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基本要素是比例尺、方向、图例,所以,等高线上的数字不是

7. 网络协议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哥只是个传说懂?
1、Telnet(Remote Login):提供远程登录功能,一台计算机用户可以登录到远程的另一台计算机上,如同在远程主机上直接操作一样。 
2、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远程文件传输协议,允许用户将远程主机上的文件拷贝到自己的计算机上。 
3、SMTP(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简单邮政传输协议,用于传输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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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为什么说要素禀赋不是贸易发生的充分条件

因为要素禀赋比较强调静态结果,排除了技术进步的因素以及许多实际存在的情况,影响了理论的广泛适用性,另外对于需求因素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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