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2024-05-13

1.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第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2.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5.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3.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一)第一类10%;(二)第二类5%;(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4.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5.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通知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通知

6.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11年起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最高由此前的10%提高

     A         本小题考查的是财政收入。央企是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央企上缴红利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①符合题意,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②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根椐国企的发展状况提高上缴比例,这不会加大央企负担,③不符合题意,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④符合题意。    

7.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什么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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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什么

8.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母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母公司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第三十二条  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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