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2024-05-15

1. 请问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以《火影》《海贼王》等等漫画作品为背景的游戏在制作时需要著作权人(作者)的许可同意,因为基本没没有过保护期。
《西游记》《水浒传》的文字作品已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但这并不等于现在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西游记》或《水浒传》,你就可以任意去盗版,因为出版社享有对其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保护期为50年,其版式设计权为10年,因此很多都没有过保护期。如果是现当代作者根据《西游记》或《水浒传》创作的漫画等作品,作者是公民的话,其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上50年,因此也没有过保护期,除了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等,但要付酬)情况外,都需要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或转让才能使用,前提不需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刑事处罚的一个构成要件)。

请问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2. 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艺术作品的展览权属于原件所有人。画家和书法家的作品都是艺术作品,且将原件赠与给博物馆的,因此博物馆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都属于作者,因此博物馆编辑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3. 知识产权问题

您好!
谁都不能获得!
乙的申请致使该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
首先,甲于2006年4月展出该技术,乙于2006年8月提出申请,乙并不享有专专利法所规定的宽展期。
其次,甲后于乙提出专利申请,因乙的申请,该技术丧失了新颖性。所以甲也不能获得该专利。

你的疑问可能在于为什么甲也不能获得该专利。倘若中间乙没有申请的话,甲仍然可以获得该专利。这样是否公平?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敦促像甲这样享有宽展期限的人抓紧时间申请专利,避免因专利进入公共领域而丧失新颖性。

知识产权问题

4. 知识产权问题

  1.一般司法实践中超市能赔多少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是专利法65条
  实践的数额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索赔的,尽管不想重复强调法条,但是在你没有证据证明超市侵权的程度条件下就只能这么回答
  如果你有证明证明你因被侵权收损失的话那么依法超市就得赔,你能证明多少就赔多少一直赔到破产为止,如果没证据的话那就一分钱要不到

  2.只想起诉超市,不起诉厂家
  告厂家基本就是稳赢,只需要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告超市的话不见得一定能赢,输的几率相当大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专利法70条
  符合以上情况时,告超市就是白告,一分钱都要不到

  因此就本案而言,想索赔的关键是找到侵权所需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使拿到各地的案例拿到实践的判决也是徒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打扰了

5. 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流失
“技者,工之要也”。对技术的保护自古就是保护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但是,由于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大量的专有技术都流失了,比如说中药。我国是中药的发祥地,拥有许多无形的知识产权,但是,因为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知名中药的处方和配方轻易被国外企业拿到,然后利用其先进的技术仿制,比如六神丸,据介绍,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但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光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亿―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当年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将技术申请专利,也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结果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二)商标淡出
商标淡出在我们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限定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逐渐我们的国产牌子就淡出市场了。
(三)商标被抢注
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被日本人抢注等等。(《人民日报》(2006-04-17第05版)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或者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重新培育名牌。无形中,我们的驰名商标就被淡化了,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价值。
(三)遭遇知识产权欺诈
正如我们所知,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特征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而且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性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人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我们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以致屡遭知识产权欺诈。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外方提出技术入股,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后来才得知,这97件专利技术中有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做到一个转变、两个重视、三个加强。
(一)一个转变
一个转变,就是转变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们有很多企业还抱着老观念,认为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拿不走,甚至认为申请专利会花费一大笔经费,不值得。国内的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非常少,除了极少数的企业,比如海尔、北大方正等有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外,其他绝大多数的企业还局限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上。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获得的消息,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高达60%的国内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由此,很多国内企业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实施,那结果就是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国内企业因为没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产权,反而会成为执法的对象。所以观念上还有一种抵触的情绪。但我们要知道,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我们生产8亿件衬衫才能换一架飞机的今天,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没有发展。
(二)两个重视
1.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必须由具有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专利工作者仅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培养出来的最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几乎都工作在外企知识产权部门,最优秀专利代理人都在涉外代理机构,最优秀的研发人员也在不断应聘到外资研究机构中去了。
2.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我国众多DVD生产厂家被控侵权的事件。我国的D V D生产企业因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专利,先后被日立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以至现在我国每生产一台DVD,中国企业就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透露,我国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高技术产品仅占外贸总额的2%;2005年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品牌,中国连续8年的记录为零。2005年秋季广交会上,我国出口产品,只有21%有自己的商标。因为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们不得不将每部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20%―40%的售价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人,“为他人做嫁衣裳”。
(三)三个加强
1.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法治的基础是有法可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基础。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陆续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达到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十分完备,比如我们没有规范如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以致对专利权人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有效规制。比如微软,微软的Windows98在美国销售时合800多人民币,而在我国大陆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因为这差别价格,我国消费者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
2.加强执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但现在明显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一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直率地表示:原则上为了地方经济,政府是不允许打假的。正因如此,在他们采取行动的时候也只是应付,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现行法律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经济重罚、重赔和刑事处罚均不到位,既打不疼,也打不死。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那么谁都不会再愿意花真金白银去造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更愿意做一本万利的掠食者。长此以往,危害的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危及生存和发展。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要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加强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
1447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就诞生了,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签定了,1967年,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时候,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空白。直到1982年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而且,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自发完成的,是内在的制度需求,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日本新提出的口号是“知识产权立国”,在日本的中小学课本中,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就赫然在目,可见,日本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民族利益的高度。我们也要有这种认识,只有通过不懈地宣传教育,才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入人心。

知识产权问题

6. 知识产权问题

B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 知识产权问题

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简要过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上的三次谈判,均发生于90年代。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两国在双边贸易协议中涉及过。1979年7月,中美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协定》,在该协定的第6条中涉及双方对对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此后中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并在短短几年中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工作,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1991年,美国根据《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发起对中国的调查,具体指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另外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1)中方在会谈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不能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遵循与美国一样的标准。药品和化学产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发达国家有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分享有关的科技成果。(2)因此双方在第一次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按照美国一国的标准,还是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是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还是不顾中国国情要求中国马上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也是当时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在这里需要指出,中国当时虽然没有为药品和化学产品提供专利权保护,但这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但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中美双方还是达成了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当时关贸总协定的TRIPS协议的草案已经浮出水面,因此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以TRIPS协议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主要是中国政府就改进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一系列承诺,当时美国政府主要的承诺是将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的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3)    
    自1992年签署备忘录以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依据备忘录做出的进展并不满意,1994年6月30日,美国重新提起了对中国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具体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美国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4)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开放问题。经过艰苦努力,1995年2月26日晚,双方草签两国政府换函及附件协议,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结束。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政府在谈判中的三个目的也基本达到,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再一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双方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根据《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直接启动了制裁程序,为此双方开始了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组成,两个附件分别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第三个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侵权工厂的治理、加强执法、采取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这几个方面进行。双方的争议点已经不是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双方在1995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
    二、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分析
    根据工业产品发展的生命周期理论(5)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成为一种决定新工业的创新程度、贸易方向、资本流向以及不同工业化国家相对增长速度的有利因素。(6)发达国家拥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因而能够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却能够通过模仿战略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创新技术从而生产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大大威胁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7)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于一个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国际保护的世界来说,恰恰就是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各国在提供这种公共物品上的意愿和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因此作为世界强国的美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技术出口国,必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经济利益。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该发达国家刚起步时,(支配地位刚刚建立,竞争地位还未受到挑战时),其注意力最可能放在为其出口产品开辟市场,而当它相对衰老时,(相对的经济实力下降,而其竞争者则越来越强大时),它的注意力将转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知识产权问题

8. 知识产权问题,求解答

  首先,该书法家对所写文字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完成后即赠予某经理,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值得注意的是,作品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次,书法家的赠与行为并未导致作品发表,因作品发表的实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亲友之间的赠予,私下传看,并不意味着发表。
  第三,将作品印于名片之上,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综上,该书法家的诉讼请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