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侧重于什么

2024-05-13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侧重于什么

1、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侧重于“实质公平”。
2、经济法要求“不同问题,区别对待”以实现实质公平。而民法重在形式公平,强调资格平等。
以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法为例,惩罚性赔偿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3、相关问题可参见李昌麒教授的相关文章,他是国内经济法学研究的泰斗。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侧重于什么

2. 经济法的价值是什么?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 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浮。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
 
 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在2009证券法调整到商法进行考察后,经济法部分设计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尽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 2010司法经济法单选考查5道,多选考查12道,不定项选择题3道,共计35分。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是什么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学习经济法有什么意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鼎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中承诺的意义是什么?  
 您好。承诺的意义: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以撤回通知追赶承诺通知;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等,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经济法理念、功能与价值的关系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总体性的和经济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理念是相信通过经济法价值释放,能够实现社会总体经济方面的那些价值目标即理念的理想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经济公平的价值

综上所述,经济法从其产生时起即昭示着传统法律价值观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内正发生着重大变化,亦即传统法律所崇尚的权利、效率、自由等价值逐渐集中到民商法领域。而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维护整体经济运行的和谐与公平。 经济学中的公平: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经济学中   亚当斯:公平理论的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1965年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公平理论可以用公平关系式来表示。设当事人a和被比较对象b,则当a感觉到公平时有下式成立:0p/ip=oc/ic其中:op——自己对所获报酬的感觉oc——自己对他人所获报酬的感觉ip——自己对个人所作投入的感觉ic——自己对他人所作投入的感觉当上式为不等式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要求增加自己的收入或减小自己今后的努力程度,以便使左方增大,趋于相等;第二种办法是他可能要求组织减少比较对象的收入或者让其今后增大努力程度以便使右方减小,趋于相等。此外,他还可能另外找人作为比较对象,以便达到心理上的平衡。(2)op/ip>oc/ic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要求减少自己的报酬或在开始时自动多做些工作,但久而久之,他会重新估计自己的技术和工作情况,终于觉得他确实应当得到那么高的待遇,于是产量便又会回到过去的水平了。(1)op/ip0h/ih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人不会因此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但也不会觉得自己多拿了报偿,从而主动多做些工作。调查和试验的结果表明,不公平感的产生,绝大多数是由于经过比较认为自己目前的报酬过低而产生的;但在少数情况下,也会由于经过比较认为自己的报酬过高而产生。我们看到,公平理论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公平本身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下面几个原因:第一,它与个人的主观判断有关。上面公式中无论是自己的或他人的投入和报偿都是个人感觉,而一般人总是对自己的投入估计过高,对别人的投人估计过低。第二,它与个人所持的公平标准有关。上面的公平标准是采取贡献率,也有采取需要率、平均率的。例如有人认为助学金应改为奖学金才合理,有人认为应平均分配才公平,也有人认为按经济困难程度分配才适当。第三,它与绩效的评定有关。我们主张按绩效付报酬,并且各人之间应相对均衡。但如何评定绩效?是以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按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和付出的劳动量?是按工作的复杂、困难程度,还是按工作能力、技能、资历和学历?不同的评定办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最好是按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用明确、客观、易于核实的标准来度量,但这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做到,有时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法。第四,它与评定人有关。绩效由谁来评定,是领导者评定还是群众评定或自我评定,不同的评定人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由于同一组织内往往不是由同一个人评定,因此会出现松紧不一、回避矛盾、姑息迁就、抱有成见等现象。然而,公平理论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首先,影响激励效果的不仅有报酬的绝对值,还有报酬相对值。其次,激励时应力求公平,使等式在客观上成立,尽管有主观判断的误差,也不致造成严重的不公平感。再次,在激励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激励者公平心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一是要认识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二是不要盲目攀比,三是不要按 旮独停按酬付劳是在公平问题上造成恶性循环的主要杀手。为了避免职工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企业中造成一种公平合理的气氛,使职工产生一种主观上的公平感。如有的企业采用保密工资的办法,使职工相互不了解彼此的收支比率,以免职工互相比较而产生不公平感。

经济公平的价值

4. 怎样理解经济法以社会公正为价值追求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
。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5. 如何理解经济法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基于消费者是弱者地位的考虑,作为一项社会法律对策而制定的。该法律在不少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是为了谋求形式正义,而是追求实质的正义,符合经济法的特征。经济以效率为目标,法律以公平为价值追求,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如何理解经济法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6.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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