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

2024-05-15

1.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

股权质押后,债权人取得质权,债务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债权人的心神,他们难免会有许多忧虑,时刻担心着各种有可能出现的的实务问题。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

2. 质押孳息是什么

法律分析: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质押物孳息了指由质押物本身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或者因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质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归质权人所有的,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质押财产的孳息

法律分析: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质押物孳息了指由质押物本身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或者因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质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归质权人所有的,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财产的孳息

4.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6.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股东变更吗
股权质押到期后,如果没有行使质权的,不需要变更股东。如果通过拍卖、变卖股权实现债权的,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重复质押股权可不可以
股权不可以重复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8. 质押孳息是什么?

法律分析:
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质押物孳息了指由质押物本身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或者因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质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归质权人所有的,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