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上市条件

2024-05-15

1. 知识产权上市条件

法律分析:无特殊要求,如果说有要求,那就是上市公司不能有法律纠纷在处理中,具体到知识产权层面,就是不能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处理中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知识产权上市条件

2. 企业上市前审查知识产权吗

审查。很多拟上市企业因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推迟上市甚至被迫放弃上市的情况并不鲜见。拟上市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实
拟上市企业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协会制定的《上市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定期报告中要对报告期内所发生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诉讼情况进行总括的披露;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
(二)企业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一、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规划
(一)企业应该积极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做到如实披露,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信息充分公开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要觉得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是暴露了企业的商业机密,应该着眼长远发展,否则一旦出事,遭受损失的还是自己,不如提前预防,合理正确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做到企业知识产权信息透明化,以免对上市进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首先要理清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权属。在专利方面,通过贯穿于产品研发、上市整个过程的专利检索与分析等方式排除侵犯别人专利权的风险,处理好与职务发明人受让许可方的关系,排除专利权属纠纷。
知识产权关乎未来,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纠纷更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密切相关。拟上
市企业需慎重对待知识产权,并从企业管理和内部机制完善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水平,及早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规划,为企业上市做好充分准备。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3. 公司上市对专利的要求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要公开发行股票并交易,在专利方面,要求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上市对专利的要求

4. 公司上市对专利的要求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要公开发行股票并交易,在专利方面,要求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