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2024-04-29

1.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在最新的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中,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几大亮点政策措施:
1、按建筑项目参保,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3、考勤记录等信息,可证明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4、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2. 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建筑业工伤保险1.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2.明确指出,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可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4.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如实分别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3.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1、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这些是比较重要的赔偿款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4.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5.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法律分析: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6. 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

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要到人社部门具体询问政策。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

1、----——先说“什么叫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法第7条中的规定”,这是可能老板赖皮的一种说法,——他以为建筑工地的工人工作不固定,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劳动雇用关系)”想以此推脱责任。大多数建筑工地都没有给建筑工人交纳五险一金(就是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失业金险等)这也是中国建筑工地的普遍现象,但出了事,受伤的工人就得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以中国建筑工地的劳务现状(不签合同,不交五险一金)来否定自己的伤害和痛苦。——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解析:就是用人单位同你商量后,他同意请你打工,你同意跟他干活,从上班的第一起你们的劳动关系就确定了(就形成了劳动雇用关系),不能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否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你没有跟他签订合同,同样要按签订书面合同一样的标准给你待遇(当然就包括安全保障和伤亡保险了),你也要按签订书面合同一样的的标准跟他干活。-----所以不用担心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问题,老板一般都会耍赖,你就得依靠法律来办,你必需申请劳动局介入调查和处理。2、----——“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国家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来调整。你也没有说清楚是几级?————给一个七到十级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你看一下: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到你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保险机构查询一下吧!)另附(工伤法律赔偿网址给你,自己有什么疑惑上这个网查询):非常同情农民工兄弟,也非常希望能帮到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

8. 建筑业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要到人社部门具体询问政策。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