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2024-05-13

1. 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法律分析:关于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主体究竟应该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双方还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被投资方股东三方的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增资扩股协议必须要求三方主体,应当是包括公司以及股东的。因为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投资方、被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股东三方之间的事情,毕竟股东作为被投资方(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资、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投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资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三方主体合意,签订的以向公司投资,获得股东地位及相应收益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2. 增资扩股协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署

法律分析:增资扩股协议不需要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主体

(一)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一、一般对于公司增资可以认缴吗
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未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
二、公司增资扩股程序
公司增资扩股程序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申报程序:
1、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A: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B: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即技术入股协议书)、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主体

4. 增资扩股协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署

增资扩股协议不需要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一、公司上市后股权怎么分配
公司上市后股权分配安排,按原持股比例和上市时新发行的股份数确定,比如,公司原股本为1亿股,持有3000万股,占30%;公司上市时发行5000万股;上市后仍持有3000万股,但股本变为20%。
一、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二、公司上市股东的分配方式为:
1、平均分配;
2、绝对控制;
3、差异化分配股权。
总而言之,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私下进行协议转让,国务院有其他规定的除外。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二十日内,或股份公司确定的分配股利的基准日的前五日内,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得进行股权交易。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代表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纪要的区别
股东会议纪要和股东会议决议不一样,股东会决议是对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的情况,会议纪要是对整体会议的记录,股东会决议更具有效力。股东会议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关于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主体究竟应该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双方还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被投资方股东三方的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增资扩股协议必须要求三方主体,应当是包括公司以及股东的。因为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投资方、被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股东三方之间的事情,毕竟股东作为被投资方(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资、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投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资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三方主体合意,签订的以向公司投资,获得股东地位及相应收益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6. 关于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样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鉴于:

  1、甲、乙两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 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XXXX 万元
  股本总额为: XXX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  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X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7. 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入股等手段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的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

8. 增资扩股股东协议

甲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乙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本债权转让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xx市订立:
鉴于:
1.甲方为***有限公司(增资前为国有独资公司,简称海x公司。增资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海x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海x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甲方、乙方、海x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海x公司拟增资扩股,海x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甲方对公司持有的股权,乙方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组织形式
(1)公司的中文名称:云海海x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注册地址:云海大道122号
(3)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股东
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云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第三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搞活市场增加经济效益,并确保公司债转股股东之股权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从公司退出。
3.2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海x开发;海x资源再生与利用;海x产品贸易与进出口。
第四条股东出资
4.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千万元。
4.2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云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4000万元,出资比例50%;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4000万元,出资比例50%。
4.3股东的出资方式
(1)对海x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作为甲方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2)乙方享有的对海x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3)各方同意,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的确认值与上述评估值有差别,则各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享有股权;
(2)依法获取股利/股息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除享有上述股东权利外,还有权要求公司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及本协议的规定按期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放弃就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3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对于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不执行前款规定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在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回购完毕之前,乙方依然就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包括已回购的和尚未回购的)享有上述股东权益,但其享有的分红权应于公司每次回购完成后相应递减。
第六条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6.1公司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批回购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年回购股权的比例及金额为:
(略)
6.2公司回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
(一)公司的全部税费减免和/或与其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甲方应从公司获取的全部红利;
(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费的××%。
上述回购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两期支付。
6.3公司在全部回购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后,应一次性注销已被回购的股权。
6.4若公司未能如期回购任何一期股权,乙方可在通知公司和甲方的前提下,向第三人转让公司未能回购的股权,甲方承诺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5在回购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七条承诺和保证
7.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的期间内,甲方保证:
(1)公司将按照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3)除已向乙方披露的负债以外,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负债以及引起该等负债之威胁;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协助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
(6)公司财务及经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有可能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将在此做出声明,或在事发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公司;
(7)公司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自行出售、出租、转让其任何资产,也不会将任何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8)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任何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公司拟实施的举措将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公司的财务及经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
(9)及时处理除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公司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并保证不会因这些问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2为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甲方应协助公司将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在债转股完成日,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尚未完全剥离,则甲方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2年内将未能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全部剥离出去。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未能全部剥离,则应相应核减甲方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7.3甲方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3年内全额收回由公司持有并被计入甲方出资资产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00万元。如上述应收账款届时未能全部收回,则应相应核减甲方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价值。
第八条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分别由股东会及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及其议事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
第九条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9.1公司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9.2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一、债权债务转让业务怎么入账
债转股账务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借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3、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