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2024-05-12

1. 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2. 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发行时,存在有描述预期收益的宣传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或者说基金契约的规定,但是没达到这个线也违反合同,因为这是一个目标线。
其次,如果基金合同或者契约与在银行发售的时候业绩比较基准不一致,那构成违规。同时,按照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再次,基金宣传“预期收益率”是违规的。

3.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
(3)其他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都有哪些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1)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2)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3)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4)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5)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件;
(6)交易所和发行人认为必须报告的其它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公布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
(8)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9)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10)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债券发行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者在发行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债券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书;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须经过国家预算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发行者在申报书中所申明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就是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主要内容有:拟发行债券数量、发行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无担保等等。债券的发行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发行者筹资成本的高低和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多寡。对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和发行价格因为它们决定着债券的投资价值,所以被称为债券发行的三大基本条件而对发行者来说,除上述条件外,债券的发行数量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筹资规模。如果发行数量过多,就会造成销售困难,甚至影响发行者的信誉以及日后债券的转让价格。

5. 发行者在确定债券期限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1.发行方式:折价/平价/溢价
2.发行对象:公募/私募
3.收益率:名义/现实/持有期/到期
4.市场利率:债券期限内的
5.外汇情况

发行者在确定债券期限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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