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2024-04-27

1.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缴存比例:8%-12%
  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缴存额上限:3054元
  月缴存额下限:200元
  【补充说明】
  1、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3、自2013年7月1日起,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调整为8%。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与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6、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意: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 
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 文件精神,为逬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好困难企业阶 
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 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 位在办理2016年度年审时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 
规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 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 缴试点政策条件并申请缓缴的,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 房公积金缓缴试点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2.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823:"  1. 访问管理中心网站首页进行查询,管理中心的网http://www.csgjj.com.cn/index.do,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姓名和密码即可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在下一栏中可查询个人公积金明细、个人贷款进程查询、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和单位公积金查询。具体操作按照提示进行即可。

  2. 登陆住房公积金手机网站查询:wap.csgjj.com.cn

  3.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84886888,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全天候 24小时服务,不分节假日。

  4.窗口查询。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进行查询。在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期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8:00;在执行冬季作息时间期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休息。";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13954.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8/27/20160827090243-ceb19df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6:"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s:7:"summary";s:787:"  提取条件都是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规则说明的。根据规则,职工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可以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取了:

  1、整理自己的住房,不管是购买、建造,还是只是翻修都可以提取。2、职工离休,或是办理完退休的。3、有城镇低保证明的;或是和工作单位结束劳动的关系并且没有再就业,部分或是全部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结果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出境在外定居的。5、用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屋的租金已经超过了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就要在受理申请的那一天起,1个工作日以内要作出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613:"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12x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余额)x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有一个公式的:((月缴存额*12个月*预计可缴存年限(即现在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几年)+公积金卡内余额)*2。 这个是基本的,然后可能还要看工资卡的近几个月流水明细,信用情况等等,所有资料全了拿去审核最后定可贷款额度50万。";s:8:"ordernum";s:1:"3";}}

3. 长沙公积金最高缴纳多少

日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      2022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有何变化?
      根据《通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2年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4805元”计算,2021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67元。因此,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8700元,最低为1930元。      同时,《通知》明确,2022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经测算,2022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6888元,最低为194元。

长沙公积金最高缴纳多少

4. 长沙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职工购买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缴存职工家庭现有1套120㎡及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五)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湘铁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其月还款额。
(六)职工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长沙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您的单位性质决定的:
(一)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二)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三)国有、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四)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 长沙住房公积金交多少

缴存比例:8%-12%,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缴存基数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额上限:3054元;月缴存额下限:200元。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根据通知,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
一、长沙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1、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二、长沙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2、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长沙住房公积金交多少

6.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系指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的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第三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和核算。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当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第七条  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头一年均定为5%,以后每年公布一次。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第九条  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第十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公布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
  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4、实施公积金的使用计划;
  5、按规定偿还公积金。第十一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由单位一并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计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三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严重亏损企业,要求缓交或少交公积金的,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后由单位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原单位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第十六条  职工离职、退职、离退休、调离本市、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积金本息退还职工个人。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关规定提取。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职工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1、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给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并按期归还。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代办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以个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交的3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款的70%。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建住房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余额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7.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根据2016年5月1日以后全国通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8.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