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是怎样的?

2024-04-28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是怎样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是怎样的?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垫付

很多人都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出车祸的时候,可以垫付抢救费用,是因为这个基金并不是当事人因为个人或单位经济困难就可以去借钱的基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以很多人不知道,知道了也没有用。
实际上,为了保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交警经常到医院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做经济担保,医院对此都认帐,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局外人不知道罢了。事后交警是催促责任方赶紧筹措交纳抢救、医疗费用,还是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很多人都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出车祸的时候,可以垫付抢救费用,并不影响抢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垫付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具体包括: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 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是怎样垫付的?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①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肇事方逃逸,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钱治病的,此时由受害者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之中,明确表现希望获得救助基金。该申请需要先提交给公安机关,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来转交给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审核后若是发现满足条件的,一般都会发放救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是怎样垫付的?

6.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75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基金的垫付责任,并在第98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途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24-2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交强险制度应当包括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法律性强制;二是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两者应当是一个完整的制度整体。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导致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被放大,实践中引发不少理赔争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样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主要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终是要向责任人追偿的。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样垫付

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范围:
一、关于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责任限额已全部用完,抢救还没有结束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这是推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有一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没有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事故责任人应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如果事故责任人不能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这时就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目前我国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肇事逃逸的机动车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驾驶人员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有的肇事逃逸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应当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根据侵权行为的理论,支付抢救费用是肇事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但在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或者虽然责任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受害人因受伤需要紧急抢救时,及时获得抢救费用十分关键。在这样的条件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获得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的权利。
二、关于丧葬费用
以当地依法确定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垫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