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家电回收怎么申请国家补贴

2024-05-15

1. 旧家电回收怎么申请国家补贴

■ 补贴流程:


第一步: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购买以旧换新家电,销售企业对消费者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登录活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消费者相关信息和新家电相关信息。


第二步:销售企业上门安装新家电,同时核查消费者拟送交的旧家电,符合回收标准则拆除回收旧家电,并按补贴标准现场向消费者返现,消费者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销售企业将回收的旧家电相关信息录入活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步:家电销售企业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确认书》、《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旧家电确认书》、销售发票等凭据报送市商务局审核验收。【摘要】
旧家电回收怎么申请国家补贴【提问】
旧家电回收可以安装下面的步骤申请国家补贴【回答】
■ 补贴流程:


第一步: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购买以旧换新家电,销售企业对消费者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登录活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消费者相关信息和新家电相关信息。


第二步:销售企业上门安装新家电,同时核查消费者拟送交的旧家电,符合回收标准则拆除回收旧家电,并按补贴标准现场向消费者返现,消费者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销售企业将回收的旧家电相关信息录入活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步:家电销售企业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确认书》、《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旧家电确认书》、销售发票等凭据报送市商务局审核验收。【回答】

旧家电回收怎么申请国家补贴

2. 回收旧家电怎么申请国家补贴

申请补贴的处理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日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入库日报表,以及相关的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等(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指南执行)。【摘要】
回收旧家电怎么申请国家补贴【提问】
您好,我是平台法律咨询律师,我正在阅读您的问题哦,请您多等待我一下~【回答】
申请入口:

“粤省事”小程序

申请流程:

1、进入服务

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进入“家电惠民服务”专区。

点击“申请优惠”栏目,进入人脸识别及身份认证,验证是否属于补贴对象。【回答】
2、选择产品

验证属于补贴对象后,进入产品选择,依次选择需要购买的产品品类-品牌-型号以及销售网点信息,并输入实际购买价格和收货人地址。

选择型号时,系统自动匹配该产品对应的市场价、惠民价。【回答】
3、使用优惠

确认信息无误后生成优惠码,向销售网点出示优惠码。

销售网点核销优惠码,即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家电惠民产品。【回答】
申请补贴的处理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日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入库日报表,以及相关的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等(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指南执行)。【回答】
您好,对于我提供的答案您还满意吗?如果有其他想问的话,您可以说一下,我这边也会尽力为您提供解答的哦!【回答】
很高兴这次为您解答!如果您对我以上针对性的回复觉得满意的话,可以给我一个赞,并点击我的头像进行图文咨询关注,以便我这边为您持续定向进行解答哦。平台合作律师期待下一次为您排忧解难!【回答】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最新政策

2012年9月3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严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保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安全。 《通知》规定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备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环保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通知》要求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地区各处理企业的审核情况,接受公众监督。《通知》强调省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方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基金补贴企业退出机制,淘汰缺乏诚信、不符合环保要求、回收体系不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或者技术工艺落后的企业,逐步提高处理行业整体水平。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要督促处理企业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要求,完善处理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拆解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并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