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27号

2024-05-15

1. 国发(2014)27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2014年7月22日

国发(2014)27号

2. 国家20063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规划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的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办法
  负责项目审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一)在国资委下发报送年度项目的通知后,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在1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预案的制订和申报工作。(二)国资委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初审工作,将拟关闭破产企业项目表(含各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核。(三)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四)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月内,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国务院。
  三、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拟关闭破产企业的债务核对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国有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协调小组和企业通报审核进展情况。
  拟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关闭破产预案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主动配合国有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审核工作,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任务。
  对列入总体规划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在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实施前转让或出售已确认的债权(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经国家批准的债权转让除外),也不得加紧追讨债权及担保责任。但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股份制金融机构(包括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议事程序,依据企业破产终结法院裁定依法核销。
  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考核时,应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核销贷款发生的损失因素予以考虑。在核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贷款时,如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货后管理无违规违纪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可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后再核销呆帐。
  四、严格破产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协调小组要做好拟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列入总体规划的中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全国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地协调小组,按照“先移交后破产”的原则,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协调小组要对拟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政策培训,组织企业编制好关闭破产预案,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和有关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故意贱卖拟关闭破产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得恶意逃废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已改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市场规则办事。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全国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继续把做好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关闭破产期间,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停,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化解各种矛盾。各地协调小组要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责,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3.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国发60号文附件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4. 中办发〔2002〕16号文件全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政治参与的需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街道、社区党组织转变工作方式,增强领导、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党组织对街道、社区党建重要性认识不高,创新力度不大,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街道、社区党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匮乏。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把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对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满足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的社会需求,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局面。

  2、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街道、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二、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4、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在社区、驻区“两新”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5)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好社区党员的作用。(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努力构建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格局

  6、合理调整街道党组织设置。尽快适应“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的需要,将街道党委改设为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赋予街道党工委领导本地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系统的基层党组织是组织、指导、协调关系,与辖区内的“两新”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对社区内离退休职工党员、下岗职工党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流动党员、“两新”组织党员、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未安置的复退军人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对市、区直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有双重领导权,并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提出考核、奖惩、任免意见。

  7、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全面实现“一社区一支部(党总支、党委)”。各区县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社区党员的数量及时对社区党组织调整设置,积极探索将党支部建在楼栋,党小组建在单元工作。尤其要注重做好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8、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辖区内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突出重点、抓大带小,着力做好在经济实力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组织工作。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或采取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建立街道、社区党组织与“两新”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向联系制度,结合注册登记、创建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两新”组织党建、经营情况。

  9、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1)建立协调议事机构。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或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联席会等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运用市场机制,以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求为纽带,整合社区资源,推进社区建设。

  (2)开展共驻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党组织要树立“立足社区、关心社区、共建社区”的新观念,积极参与、支持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尊重和主动接受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教育、引导在职职工党员在社区党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区域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职能,做到在协调中服务,在服务中学习,在学习中指导。努力形成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驻区各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格局。

  10、开展发展党员、评先评优、干部监督考察进社区工作。

  驻区单位发展党员、党内典型选树、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听取发展、评选、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与驻区单位上级党组织和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反馈情况,强化对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的监督。干部的考察、任前公示等工作要逐步向社区延伸,拓宽干部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四、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

  11、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区县、街道(城关镇)、社区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民意反映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区县服务中心为指导、街道(城关镇)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服务站为支点的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12、拓展社区服务,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社区服务志愿者等有效形式,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增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3、发展社区文化,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占领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增强民族精神,培育城市精神,展示良好的市民形象,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深入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对广大居民进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共同兴办文化事业,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文体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共创社区文明。

  14、努力满足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实现群众政治利益的重要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以居民代表大会为民主决策机构、以议事协商委员会为议事机构、以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在社区大力推行居务公开。

  五、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水平

  15、优化街道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领导干部。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的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选配好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尤其是选配好街道党(工)委书记。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有城市管理能力,有党政工作经验的干部选配到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上。进一步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16、健全街道党(工)委党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根据街道党(工)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强化街道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街道党(工)委、街道机关具体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根据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切实重视和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把素质全面、作风正派、年富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务工作岗位,同时注重在党务工作岗位上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17、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调整和充实力度,配强社区“两委”班子,逐步推行社区工作人员的专职化。引入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依法选举等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辞职和辞退制度,注重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复员退伍军人从事社区工作,以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认真选配好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要选配好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社区工作,年纪较轻,身体健康。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提倡社区“两委”党员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职同酬。

  18、加强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市、区(县)、街道(城关镇)分级负责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体系。市委组织部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区(县)委组织部(开发区工委办公室)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班子副职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培训,街道党(工)委(城关镇党委)重点负责对社区其他人员及所属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

  19、强化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区县(开发区工委)要定期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末位淘汰制。

  六、加强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内各类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0、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针对社区党员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一是对组织关系隶属社区的党员“直管”,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对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街道党(工)委要明确在职党员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依托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组织,适宜、适时、适度地组织他们参加社区活动。三是对流动党员实行“代管”。采取把流动党员编入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党支部或建立外来党员活动之家等形式,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加强教育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积极接收退休、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进社区,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要切实关心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开展再就业工程。

  21、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对在职职工的推优工作,把培养重点放在社区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下岗再就业模范、社区服务能手上。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组织“推优”等方式,把发展党员工作做到社区内“两新”组织中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符合入党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22、创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载体。深入开展“连心工程”建设,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建“党员示范岗”、“无职党员设岗定职”、争当“五星”党员等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七、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3、切实解决社区运转相关经费。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的通知》(宿政秘[2005]67号) 精神。将城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经费从200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城区社区办公经费原则核定为每社区每年5000元,由市、区、街道按照2:2:1的比例负担。各县及开发区要参照本文件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努力拓宽经费的筹集渠道,切实解决本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办公经费等问题,为社区建设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政府职能部门交给社区承办的行政性事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24、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区县、开发区要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支持措施和新建、改建、插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新建的居民区,社区用房要根据《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要征求区县、街道(城关镇)意见。各地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转发民政部等中央十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社办〔2005〕5号)、《转发市民政等部门关于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到实处。通过努力,三年内达到皖社办〔2005〕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市辖区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300平方米,县城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200平方米,并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室和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及党员、老年活动室等。

  八、加强和改进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

  25、切实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切实将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纳入当地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与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其他领域的党建工作进行有机衔接。按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研究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26、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县委、开发区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县委、开发区工委要成立有组织、宣传、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部署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帮助街道党(工)委理顺各种关系,保证街道党(工)委在区域性党建工作中的领导权、组织权、指导权和协调权。市委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考评作为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27、完善区县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社区制度。要求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1个社区,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联系领导不但要及时地把上级党组织关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到社区,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28、鼓励探索,大胆创新。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区县委、开发区工委和街道党(工)委要抓住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市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 “五个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创建活动。在创建活动中,要注意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新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区县、开发区工委要根据本《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5. 中发 2010 16号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
	(2010年9月16日)
	中发〔2010〕16号
	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做好工商联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最广泛力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切实发挥工商联的优势和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工商联联系着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2.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各类商会的重要作用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工商联作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各类企业、工商社团和工商界人士的联合组织,在协助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不断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民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商会组织的独特作用更加凸显。工商联与境外工商界有着广泛联系和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扩大对外经贸交往、开展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实施和推进“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必须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抓住机遇、积极作为,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4.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巩固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导的需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健康成长,不断扩大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工商联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担负着团结凝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责任。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组织动员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扩大他们有序政治参与,促进我国社会阶层关系和谐。
	二、正确把握工商联工作的基本要求
	5.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6.工商联的基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参加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工商联的性质。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影响,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8.工商联的基本特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是工商联的基本特征。统战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决定了工商联的政治方向、政治地位和政治功能。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由工商界及其人士组成,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民间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具有商会性质和职能,其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不同于政府机构。工商联工作要牢牢把握统战性,充分发挥经济性,切实体现民间性。
	9.工商联工作的对象。工商联工作对象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等。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的职能作用
	10.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工商联的重要职责。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党的领导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及其他社会慈善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致富思源、回报社会,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深入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协助党和政府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支持所在企业建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11.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工商联作为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和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要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其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要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
	12.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优势,建立相·关重要经济决策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的制度,做出相关决策应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和建议。吸收工商联参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商联要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境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更好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13.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全国工商联作为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参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有关工作。
	14.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
	15.加强工商联会员队伍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按照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工商联会员发展工作。适当提升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比重,注重吸收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在扩大工商联会员覆盖面和优化会员结构的基础上,按照思想品质优、社会贡献大、公众形象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健全科学有效的培养使用机制。配合党和政府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中党内外、专兼职人员结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把综合素质好、各方面表现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选拔到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积极发挥领导班子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用。大力加强工商联执委会、常委会建设,认真落实执委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切实发挥执委、常委作用。工商联主席一般由党外人士担任。上级工商联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联工作的指导。
	17.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县级工商联和基层商会组织是工商联工作的组织基础和重要依托。要切实加强县级工商联和基层商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和管理会员、联系和服务企业方面的组织作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县级工商联和大中城市区工商联要做好乡镇、街道、社区、市场等的基层商会建设,加强对基层商会工作的指导。
	18.加强工商联机关建设。工商联机关的执行力从根本上决定着工商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要大兴求真务实、调查研究之风,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现代商会建设等方面的全局性、基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符合工商联自身特点的工作制度,促进工商联机关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执行能力和工作效能,更好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着眼统一战线和工商联事业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工商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培养、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
	五、加强和改善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
	19.加强党委对工商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商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党委领导班子抓工商联工作责任。工商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全委会;党委召开经济、纪检、政法、组织、宣传、统战等重要会议,应视情安排工商联党组负责人参加。重视工商联党组协助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对工商联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加大工商联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使用等工作力度。
	20.加强政府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工商联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政府联系工商联的工作制度,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联系工商联。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同工商联的联系和业务协作,及时向工商联通报有关重要信息。政府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召开经济方面的重要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视情安排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工商联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1.落实党委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和指导工商联工作的职责。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同级党委委托,领导工商联党组。要经常研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并贯彻落实有关工商联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和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党委统战部分管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完善各级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和指导工商联工作的机制,支持工商联创造性开展工作。
	22.发挥工商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工商联党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握工商联工作正确方向。健全工商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工商联干部人事工作。加强对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其按照工商联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党员干部和党外于部的工作关系,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搞好合作共事。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发 2010 16号文件

6. 急求国发[1998]26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
  为切实做好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根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退出现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
  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
  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
  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
  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
  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
  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
  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
  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
  、空军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
  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
  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
  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出现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
  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
  前基本报到完毕。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
  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
  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
  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

  志愿兵转业的档案集中移交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双退”领导小
  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伍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
  划、精心组织,确保接待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公路、民航、水运
  、公安、民政和当地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保证退伍士兵购票、行李托运、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并
  确保安全。各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坚持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接待转运工
  作。各车站、码头、机场和主要街道,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营造“当
  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对成批返乡,特别是参加过今年抗
  洪抢险救灾的退伍士兵,有关领导要出面迎接。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为圆满完成退伍士兵的接待转运任务,在长沙市由省民政厅牵头设立临时
  接待转运站。各地接待转运站所需工作人员和车辆,可从有关单位或当地
  驻军抽调。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
  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
  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
  下岗分流的情况下,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妥善安
  置这批退伍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
  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
  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执行各项安置法
  规和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
  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
  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离队的转
  业志愿兵,安置任务随1999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对9月份离队
  的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今年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资
  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
  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特别是帮助家庭受灾严重的退伍士兵解决
  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
  及《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
  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并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城镇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伍士兵的责任
  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伍士兵。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
  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各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制定政策和确定
  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违背,不得限制下
  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伍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
  和体检录用,不得试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等。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
  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退伍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
  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配偶所
  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
  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
  地、各部门的接收安置情况,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
  ,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本行业、
  本部门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这种不顾大局的做法必须坚
  决纠正。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有条
  件的地方,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
  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
  地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部分行业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伍
  士兵,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
  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办理。对驻湘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转工
  留用的退伍士兵,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审批,当地公安部门
  予以落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特别要做好特等、一等伤残和抗洪救灾致残的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
  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
  使之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
  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
  才一体化服务。在“双扶”工作中,要把较贫困和受灾严重的农村退伍军
  人作为重点,予以优先扶持。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特
  殊困难,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对以退伍军人为
  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7. 国办发2013 68号文件有关精神

国办发〔2013〕68号标题是《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综治办的文件,一看就是涉密的,原文估计没人敢贴。看到一篇某县的贯彻文件,对68号文的精神可以管窥一二。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做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工作内容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各乡镇和部门要以乡镇和部门为单位,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的原则,采取上门诊断或集中诊断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监护人将患者送往省康复院诊断治疗。对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依法履行鉴定、审批程序并强制送诊治疗;对鉴定出不属于精神疾病,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办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14年3月15日至4月24日,组织开展为期40天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行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的排查,逐人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管控救助措施,严防在敏感时期发生肇事肇祸。
(二)信息共享,严格保密。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规范送返,跟踪服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收治医院负责联系送返居住地,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负责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建立精神病院与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连续管理机制,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服务。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省、市、县医院的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县残联要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加大投入,落实保障。建立县财政负担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经费专帐,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把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入院治疗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负有监护责任的相关单位承担。如法定监护人无力承担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由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定后通过财政部门解决。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向收治医院拨付。对于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执行。由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相关数据及材料报县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各乡镇、村(社区)要尽可能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参保。对于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多渠道解决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国办发2013 68号文件有关精神

8. 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的问题。

给出一个北京的地税规定作参考:《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通过上面可以解答你的问题,是包括代收的水电费的。也可以通过查找你当地税局的官网,一定可以找到相关的地方性文件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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