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对价的介绍

2024-05-13

1. 支付对价的介绍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支付对价的介绍

2. 支付对价的基本概念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问题。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 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流通股股东是对价的接受者,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按自然除权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一方面获得新增股份、现金和权证,另一方面损失原有股份的市值,其结果是既不受益也不受损。送股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缩股不作记录;付现冲减投资成本。认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其是一项或有资产,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或等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认沽权证是一种保底卖出价格承诺,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化。其具体表现为:对价采取送股则总股本不变,股本明细变化,在股本账户内调整;对价采取缩股则总股本减少,股本明细变化,将减少的股本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认股权证发行股份按增发处理;付现、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则不涉及上市公司。

3. 什么是对价和对价支付?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对价的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支付对价定义
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股改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另一个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该支付对价。如10股对付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view/1330361.htm?fr=aladdin

什么是对价和对价支付?

4. 仝霄的媒体报道

2011年7月20日,震惊山西的“仝宵案”开庭审理。山西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对原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仝宵提起诉讼 。蹊跷的是,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党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竟然当上了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  在职期间,仝宵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名义,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索要2152.76万元人民币。此外,还伙同他人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强奸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按照中纪委、山西省纪委要求,运城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运城市检察院、运城市公安局人员参加,成立联合专案组,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对仝霄持枪伤害他人、索贿等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只要有我老子在没什么大不了的”仝霄曾说过,“只要有我老子在,啥事都没什么大不了的。” 仝宵的父亲仝有才曾担任运城市原市委副书记等重要职务。据专案组调查,仝有才36岁得子,对仝霄“保护有加”。 仝霄16岁涉法,19岁入监,出狱后在其父的帮助下频频作假,频繁作案,大肆敛财,成为社会犯罪集团老大。多年来能一直相安无事,就是有仝有才在其身后“遮风挡雨”。 据悉,仝有才为政期间作风霸道,处事蛮横,1984年因贪污侵占国家资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仝霄长期耳濡目染,形成了唯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 经调查,仝霄在担任运管处驾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的名义,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负责人索要钱财两千余万人民币,而且在2006年12月和2009年11月,分别借为双胞胎儿子办理满月和三周岁之际,分别收取驾校负责人和单位同事礼金16.77万人民币。摄于仝霄淫威,驾校负责人只能就范。 某驾校负责人表示,仝宵担任驾校科科长以后,大肆敛财。驾校招收5000个学员,他就要从中拿走50万,不按照他说的办驾校就得解散。玩弄女性达110人之多 据专案组调查,2006年至2007年间,仝霄多次出入洛阳等地,在高档酒店吸毒、嫖娼。为控制其成员,曾多次派人在洛阳等地以每片60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600余片麻黄素毒品偷运回运城,多次聚众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后兴奋之余,更在洛阳、临汾等地嫖娼、赌博寻欢作乐。 仝霄还曾多次在各大酒店和洗浴中心玩弄女性,1990年至案发时玩弄女性达110人之多。1991年11月在其朋友家强奸原运城某卫校在校女学生蔡某,更在1992年3月再次安排将蔡某骗至某照相馆内将其强奸。从1991年至今,仝霄及其团伙买卖持有枪支11支,子弹20发。其中五连发猎枪5支,双管猎枪2支,7连发猎枪1支,仿五四式钢珠手枪2支,仿六四式钢珠手枪1支,猎枪弹10发,六四式手枪子弹10发,砍刀2把,管制刀具5把。 2005年至2009年10月间,仝霄先后10次去缅甸等地赌博。2007年9月份,仝霄与芦宝峰商定,由仝霄投资10万元,芦宝峰与许红安在稷山县“红楼宾馆”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赌场开设后仝霄多次在此赌博,该赌场经营一个多月后关闭。仅在一个月内仝霄就获利6万元。 此外,仝霄及其同伙还多次聚众打架,持械伤人,打击报复。在2002年就因报销问题对办公室主任闫丽娟心存不满,之后两次雇佣叶志军和皇甫海英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第二次更在闫丽娟身上乱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闫丽娟背部、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仝霄给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为“酬劳”。 在2011年7月20日开庭时,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假释人员如何能身居要职  仝霄罪行重,按规定其所在单位应给予除名,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违反规定将其工作进行调动,进入交通局后又身居要职。据专案组调查,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建委主任姚克让,工作失察,对下属单位已被判刑人员仝霄未作除名处理,之后,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公用事业局局长王江河、张德发,在人事调动工作中把关不严,为假释人员仝霄调动工作。运城市交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笃康等人,在人事调动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未经研究同意在仝霄聘干表中加盖单位公章。  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原科长穆宏武,在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时,未严格审查把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还将仝霄的假文凭、假聘干表装入人事档案,为仝霄的提拔提供利。2007年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在整理机关人事档案时,将仝霄伪造的学历证明及聘干手续予以认定,2006年,运城市运管处违反提拔程序规定,擅自指定仝霄行使副处长职权,最终身居要位。1999年仝霄隐瞒判重刑事实提出了入党申请,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副处长杜明,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支部宣传委员李志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介绍并发展入党。最终在2007年党员大会一致同意将其转为党员。 更让人惊讶的是,仝霄在外面做下斑斑劣迹,却在每年的机关考核中屡屡被评为优秀。司法人员办案失职案件一拖再拖仝霄涉黑犯罪团伙作案长达十余年,在2009年此案被列为“要结果案件”,但司法机关耗费一年无结果,在此期间部分公安人员更沦为犯罪分子保护伞。 原垣曲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长张国宏,在办理仝霄持枪伤害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收集仝霄犯罪前科的有关法律文书,没有追查仝霄潜逃九个半月的去向和潜逃随从人员,使本来能查清的案子没有查清。并多次接受仝霄宴请和礼品,成为仝霄的座上客。 盐湖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原副队长李志武,在明知公安机关对仝霄有关问题已在调查的情况下,仍根据仝霄安排,为其外逃提供车辆便利。面对部分司法人员的失职,才导致仝霄涉黑犯罪集团的案件一拖再拖。79人涉案41人为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经过9个多月的调查,专案组查明仝霄在入伍、退役、档案、工作、学历、入党、聘干、提拔等方面造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窝藏,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强奸、索贿等多项犯罪。 2010年10月9日,运城市纪委监察局对仝霄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共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41名,社会闲杂人员38人,共计79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12人、科级干部14人、一般工作人员15人。 此举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破获持枪伤害、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十余起,查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44人,协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8人、取保候审2人、刑拘1人、强制戒毒1人、另案处理1人、已判刑1人、追缴赃款赃物价值3270.1万元。一举打掉了危害社会多年的仝霄涉黑犯罪集团,在运城市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和震动。 2011年1月13日,市纪委监察局对涉案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党政纪处理。 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3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3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3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1人;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的3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的9人,作出书面结论3人,另案处理3人;移交省纪委处理1人,建议辞退1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来源:中国新闻网)公开审理7月20日,仝霄涉黑集团案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当日,公诉机关以受贿,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及运输、贩卖毒品,强奸,聚众插手纠纷,泄愤报复九项罪名,对仝霄提起公诉。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普通市民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仝霄涉嫌九项罪名的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仝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巨额贿赂,组织领导多人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多项规定,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对仝霄涉黑集团案其他被告人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参加有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因该案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大、犯罪事实多,此次庭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介绍,一审预计持续3日,择期宣判。(运城日报讯(记者 白金平 常振科 实习生 李亚楠))山西运城交通局副处长仝霄敛财2000余万元受审  山西省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仝霄,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强奸罪等11项罪名,20日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8名同伙一同受审。 庭审中,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奸罪追究仝霄刑事责任。 经查,1995年1月25日,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仝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由于运城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严重失察,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党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担任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一职,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名义,共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索要2152.76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仝霄还伙同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分别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强奸妇女,多次持枪、持械残害他人;报复焚烧居民门楼;聚众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余8人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静)

5.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6. 并购支付对价名词解释

以股票为收购对价是指收购要约人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或以其持有的其他法人团体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而实现控股目的的一种对价方式。并购对价支付的方式如下所示:
   (一)现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并购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1.用现金购买资产
  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企业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绝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权
  用现金购买股权,是指并购企业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二)股权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方式,指并购企业将本企业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
  1.用股权换取资产
  用股权换取资产,是指并购企业以自己的股权交换目标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2.用股权换取股权
  用股权换取股权,又称“换股”,是指并购企业以自己的部分股权交换目标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的并购,目标企业往往会成为并购企业的子公司。
  在换股并购中,换股比例的确定是最关键的一环。换股比例是指为了换取目标企业的一股普通股股票,并购企业需要发行并支付的普通股股数。
  确定换股比例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每股净资产之比:换股比例=目标企业当前的每股净资产/并购企业当前的每股净资产
  (2)每股收益之比:换股比例=目标企业当前的每股收益/并购企业当前的每股收益
  (3)每股市价之比:换股比例=目标企业当前的每股市价/并购企业当前的每股市价
  (三)混合支付方式
  混合支付方式是指利用多种支付工具的组合,达成并购交易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的支付方式。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除现金、股权外,还可能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或者表现为多种方式的组合。
  混合支付方式还包括债权转股权方式、承债方式、无偿划拨方式等。
    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混合支付是并购对价支付的几种方式,并购之后的企业要根据其内部财务整合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7. 什么叫支付对价?不理解

打个比方:一只股票在上市前已经有国家股一亿股,发人股二千万股,内部职工股一千万股,这三种股票的成本价都是一元人民币。现在这只股票已经经过证券会批准,发行三千万股股票,发行价是十元。此时发行新股公司净赚三个亿人民币,现在每股净资产是2.69元。过了几年后内部职工股上市,这些一元成本的职工股都在二十几元卖出。此时公司有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有三千万流通股。这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通过股改要全流通。它拿出一点钱或股来给流通股你说合理不合理?拿出来的这点就叫对价。说实在的流通股股东最低价也是十元成本,而非流通股成本是一元,而所有股票都有权参与分红送股,这合理吗?现在这点对价也不可能达到平衡,这是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业绩都不算好,又不想把自己的即得利益送给流通股东,所以就象挤牙膏似的一点一点的挤。

什么叫支付对价?不理解

8. “支付对价”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不过,英美法的约因理论一直被法官所发展,法官经常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突破原有的约因理论。因此,可以说约因是一个不很确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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