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都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2024-05-13

1. 2014年成都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可能更方便大家了解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毕竟住宅安装工程造价一般人不能轻易得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3%缴纳。具体缴存比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但一般都在2到3个百分点内。

以上房屋维修基金政策都是针对新房的,那么二手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怎样算呢?根据有关规定,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二手房业主应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但不能超过当时缴纳的金额。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二手房则需要新购房者按成交价的2%补齐这部分基金。

在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后,不少人又会产生房屋维修基金如何用、作何用的疑问。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不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主体结构及公用设施和部位比较大的维修、改造、换新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就是相当于给房子买份保险,购房者应在买房前认真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到时办手续时便可得心应手。

2014年成都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2. 洛阳维修基金缴纳标准2022

洛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_、多层(含别墅)50元/_(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第七条 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自收到业主大会申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4. 洛阳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缴纳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一、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1、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2、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3、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二、启动维修基金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注意了,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5. 洛阳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缴纳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一、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流程:1、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2、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3、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二、启动维修基金的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注意了,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洛阳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6. 洛阳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缴纳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一、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流程:1、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2、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3、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二、启动维修基金的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注意了,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7. 洛阳市商品房购买,契税与维修基金的问题?

1、契税
法定税率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10〕94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洛阳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许多购房人过去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及时缴纳契税,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契税纳税人只要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契税,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严格执行30日的契税纳税期限,如果购房人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等到2012年11月1日以后再申报缴纳契税,将产生税款滞纳金。
2、维修基金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洛阳市商品房购买,契税与维修基金的问题?

8.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 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第七条 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存的房屋保修金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的房屋保修金以幢为单位设立账户。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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