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2024-05-16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法律分析:
可以。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仅只有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主要有:
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需具备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有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从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可以。

根据2016年4月15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包括: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其中1项所指机构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4.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可以是。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证劵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合伙制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自然人,它是没有限制,只要能够提供好的管理水平即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或是它的实际要求,可以来网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缺点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
1、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
2、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
这种模式的缺点和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缺点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
四、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6.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

一、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哪几类?
1、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哪些优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7.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和最低资本要求
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
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
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
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
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发售管理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相关人一
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就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购买了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销售基金的法人。
设立基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
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
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如果作为基金公司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且具备上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
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
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
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
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8.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合伙协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合伙协议分普通合伙协议与有限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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