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与上市规则

2024-04-29

1. 创业板发行与上市规则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特点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在参照目前主板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适当增减。其中,增加的内容主要有:
(1)提示创业板市场的特有风险;
(2)针对创业板的定位,增加企业成长性内容的披露和分析,自主创新和新经济模式企业还要增加相应内容的披露。
(3)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不再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摘要。
(4)对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方式,创业板采取网站披露为主、报刊披露为辅的方式,即要求创业板企业在指定网站进行全面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进行提示性公告。
2、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
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创业板对创业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3、创业板发行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4、创业板不支持处于种子期的风险企业上市
由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比较大,如果在种子期就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会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创业的风险应该由创业者承担,由风险投资人承担。从世界经济角度看,创业板不太成功的例子正是忽略了这一点。中国创业板要想成功,就要基于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更重要的是分清责任,创业板实际上承担了已经成功创业企业的成长风险,未来创业板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企业必须盈利,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承担创业企业创业的风险,而要承担创业企业成长的风险。当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稳定性,并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就可以申请到创业板上市。
5、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6、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对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解答服务进行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2)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创业板发行与上市规则

2. 创业板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财务准备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3. 创业板规定

1.创业板股票交易单位为“股”,在进行交易时,数量必须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2.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涨跌幅与主板市场相同,涨跌幅比例为10%。3.实行T+1的流转制度,即当天买入的股票是无法当天卖出的,必须等到第二个交易日才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创业板规定

4. 创业板发行、申购规定?创业板与其它板块的区别?

新规下的创业板实行注册制,目前还在审批阶段,6月22日首批获受理的企业名单正式出炉,其中IPO申请有32家,再融资申请1家。
创业板的申购流程和一般的股票申购是一样的,市值申购,T日申购,T+2日出中签结果并缴款,涨跌幅限制和科创板类似: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为20%的涨跌幅。
创业板股票代码为300开头的,需要2年的交易经验和10万资金才能开通。
科创板股票代码688开头,需要2年的交易经验和50万资金
普通股票为00或者60开头,为资金和经验的要求,普通账户即可交易
上诉三者均为T+1的交易制度,即当天买进后要下一交易日才可以卖出,且交易时间都是一致的。
注册制创业板的发行、申购细则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问我。

5. 谁推高了创业板发行价

尽管不少保荐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股票发行价畸高的原因在于疯狂的市场行为和发行制度。但保荐机构在超募资金中分一杯羹的事实说明,其不遗余力推高发行价的目的不言自明,正是畸高的发行价使78家创业板公司能获得平均超募2倍的资金。
  破发的宁波GQY以65元/股的发行价发行1364万股,实募8.866亿元,较预计2.679亿元超过6.187亿元。
  公司招股书数据显示,宁波GQY发行后2009年每股收益约0.98元,发行价对应66.33倍的静态市盈率。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在保荐人和相关机构邀请之下,不少卖方分析师参与了这家公司上市前的调研活动,但最终给出询价报告的卖方机构很少。从数家券商给出的询价区间看,上海证券、国泰君安和国都证券给出的区间分别是39.2-47.04元、41.12-48.21元和50.05-57.2元,仅东方证券给出的66.6-74元的估值在发行价之上。
  造成这一差距的是四家券商对于宁波GQY未来三年内的营收预测差距。
  上海证券认为,公司今明两年营收分别为24750万元、28350万元,而国泰君安分析师则认为,公司2010-2012年的营收有望达28700万元、39700万元和55700万元。
  在此基础上,上海证券预测,公司今年和明年每股收益(EPS)仅1.12元和1.25元,而东方、国泰和国都则认为,今年EPS在1.42-1.48元,明年将实现1.85-2.09元。
  发行价确定后,世纪证券、中信建投和安信证券给出宁波GQY的估值明显偏高,分别为63.9-78.1元、73-83.4元和78-84.5元。然而,上市首日该股高开低走,市场参与资金一路抛售,当日涨幅仅5.02%。
  5月4日,宁波GQY直接以低于发行价的63.63元开盘,收报62.55元。它和另一家4月30日挂牌上市的数码视讯成为创业板挂牌次日即破发的前两家公司。
  这意味着如果打新中签宁波GQY的投资者在上市首日没有卖出,那么次日就被套牢;而对于通过网下配售获得272.8万股的98家机构,3个月之后他们能否获利尚不可知。
  “无论从业绩估值还是市场占用率看,宁波GQY都不是一个很好的标的选择,实在很难理解竟然出现125倍的超额认购,”一家长期从事打新的私募人士告诉记者,“相比之下,同期展开申购的国民技术和前不久上市的碧水源,成长性均要好过这家公司。”
  可以佐证的是,4月26日和28日的成交回报中,机构出现碧水源的买入前5家营业部中;而5月4日的交易中,和宁波GQY同日上市的国民技术低开高走,报收于162.43元,涨3.25%,当日成交回报显示,两家机构合计买入16426万元。
  上述私募人士分析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承销商和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使后者愿意在一级市场配合申购,“一方面由于创业板本来招股份额就小,宁波GQY申购最多的机构也就270万股,不到2亿元;另一方面,目前虽然破发,但网下配售股上市时往往会'适时’出现利好或机构组织调研推荐,因此也很少出现亏损情形”。
望采纳。

谁推高了创业板发行价

6. 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什么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一、《证券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 创业板上市要求?

创业板: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要求?

8. 创业板上市对企业规模有什么要求

你好,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
二、企业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