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2024-05-16

1. 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一、4月10日才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主要目标”是:
  人口总量目标。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十二五”期间,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2‰以内,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9亿人以内。
  人口素质目标。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15岁以上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3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3年;在职人员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劳动力素质明显提高,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婴儿死亡率降到12‰,孕产妇死亡率降到22/10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
  人口结构目标。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得到有效改善,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以下。
  人口分布目标。城镇化率提高约4个百分点,限制开发区域内人口更多地集聚在县城和中心镇,禁止开发区域内人口总量有所减少,人口空间分布趋于合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初步实现。
  民生保障目标。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贫困人口显著减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具体到各省的政策请查询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

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2. 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还有就是你钱多能交得起罚款的!!不要说二胎,多少都行

3. 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
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
有关中国有望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的消息引人关注。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人口红利面临拐点的当下,应当尽早调整生育政策,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以应对人口红利消减和老龄化加剧带来的“未富先老”的挑战。
生育政策将适时调整
中国的生育政策似乎到了要做出调整的关头。近期,有关中国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单独二胎 ”(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的消息引发广泛热议。
与此同时,中国的老年人口的比重继续攀升。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大陆60周岁及以上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比上年末增加了891万人,提高了0.59个百分点。
面对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首次出现下降的情况,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要高度重视”。他预计,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至少在2030年以前,会稳步、逐步有所减少。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劳动年龄人口数量首次下降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已在2012年出现,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中国应当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够准备。
面对着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中国的相关人口政策、社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都应该作出应对措施,要不然很成问题。牛犁指出,往往现行的体制具有很大的惯性,所以现在新一届政府要全面启动新一轮的体制改革,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是大家所期待当中的。
应对“未富先老”挑战
如何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专家指出,一方面要调整生育政策,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戴相龙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曾建议,中国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时对人口政策进行“微调”,比如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
主流的人口学专家们多认为,放宽生育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激增。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维定式已在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实行“单独二胎”从长远看不会对人口总量造成较大影响。
蔡昉指出,中国应该研究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政策底线应当是放开二胎。不过,现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即使人们还愿意生,要“长成”劳动年龄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难以改变劳动年龄人口的下降趋势。因此,保持经济增长、应对人口红利减少,归根结底要靠技术进步和解放生产力。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中国劳动力的富余程度跟过去相比确实出现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从过去的强调劳动力数量,转变为更注重劳动力的素质,,要通过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胎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参考资料

计划生育政策

4. 计划生育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5. 计划生育政策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结婚证在男方女方户籍地民政部门都可以领取,一般建议在现居地领取。
生育证件就麻烦点。如果双方是一个省的,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一般为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在男方办理,双方不再一个省建议在现居地办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生育证件不管那方办理均系双方户籍地或单位出具证明。

流程就简单了:双方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到计生部门登记,问清生育证件办理时限和所需手续即可。
领取《结婚证》后,最好一个月内到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好多人就是因为这点事办理生育证件的时候卡住了。

计划生育政策

6.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你第一个孩子按(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征收,第二个孩子按(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征收。

附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7. 计划生育政策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计划生育政策

8. 计划生育政策

  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你是居民户口,是不符合以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