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有

2024-04-29

1. 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保证与承诺。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行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信息不对称: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附合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二、告知:(一)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二)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三、保证1,含义: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2,保证的分类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四、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案例: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买方对货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险种中有不同的要求: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为严格的,具体表现在:(1)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3)保险合同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方为有效。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3,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就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紧要;(2)人寿保险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即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例: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冻设备停机,不属于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即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即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二)补偿原则的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损失获利;2.以保险金额为限:确保保险人处于平等地位;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以防止赌博行为,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三)损失补偿的方式1,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时只确定保险金额(赔偿上限)。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有三种不同情况:(1)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部分保险。保险赔偿额=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额为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这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赔偿额也是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2,定值保险:在投保时就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适用的情况包括:保险标的流动的货物运输保险,难于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等。损失赔偿办法:全损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按损失程度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问题:第一,某甲向A保险公司按定值保险投保了货运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120万元,损失额为96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第二,某乙向B保险公司按不定值保险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20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第二危险: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4,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A: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二、代位求偿与委付(一)代位求偿代位原则及后面的分摊原则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1,代位求偿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是: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责任方对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无条件向第三者索赔;有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2,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但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委付1,委付的概念与条件。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委付的条件如下:(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2)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3)经保险人承诺;(4)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2)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三、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的方式包括: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2,独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某保险人的赔偿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实际损失3,顺序责任制: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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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有

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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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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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3)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4.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是

D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5. 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3..【答案】A【考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解析】《保险法》第27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只有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才是5年,其余的均为2年。所以A错误。24.A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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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6. 关于保险利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不矛盾,因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才有这样的表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要求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并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人身)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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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财产保险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保险经营的特征,叙述不正确的是()选项A: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选项B: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选项C: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专业性选项D:保险经营具有集中性和狭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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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 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利益描述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B)多选2。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不正确的是(BC)多选3。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叙述,正确的是(ABD)多选4。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确的(ABCD)有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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