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2024-05-14

1.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2.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债权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债权转让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可靠吗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有效,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该资产属于根据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协议;以及及时通知了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有什么?
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以及转让行为通知了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但需满足一些条件:1、该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的。2、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通知过债务人。3、起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务转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对于债务转移有下列规定:
1.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6.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可靠吗

4.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需要其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
一、债权转让有瑕疵法院会受理吗?
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向法院起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二、合同中约定债权不能转让为什么
可以约定,当事人无疑可在合同中明文禁止债权让与。我国法律已明确认可了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禁止转让协议,那么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呢通常债权人都具有非公开性,第三人并不知道其内容。禁止转让协议也是如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常常并不知道原债权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转让协议而仍然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因此,关键是要确定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是,则理应受法律保护。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有何规定
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的,都应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只负债务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当准许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5. 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吗

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个人不良资产如果是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一、银行不良资产产生有哪些原因
1.中国银行不良资产生成的阶段。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经验,客观、全面地估计不良资产的范围及影响是成功处理不良资产问题的首要原则。
2.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与多数国家银行不良资产系泡沫经济崩溃产物不同,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成表现出独特性。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融资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
二、不良资产的接受程序是什么
1.资料审查。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
(1)一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书等。
(2)以物抵贷类资产。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
(3)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吗

6.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不良资产 债权转让协议 需要注意什么?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请大家一定注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 债权转让 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牵涉法律 法规 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通常债权转让, 合同法 已有明确限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限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通常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怎样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限定。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增加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关于通常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可否也能够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明确限定:“申请执路人是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限定:《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路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通常确定债权的转让,分别地区的法院有分别的理解。如高院在2013年印发《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限定 债权人 依法转让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能够裁定变换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路人,而2014年 南京 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确认彭鹏无偿受让奏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34号指导”重点在于,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流程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能够作为申请执路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换申请执路人的裁定。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害,供参考: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 债务人 共有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表面、书面通知鉴于债权转让表面通知 证据 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纷争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3、邮寄通知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子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送还,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获到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4、公证通知虽然书面送达并获到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送达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能够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5、公告通知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不能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借贷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 诉讼费 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限定。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奏效裁判或裁决未明确 违约金 、息金等的具体数额(如裁判中确定息金、违约金应计量至现值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裁判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保证权益,应明确该保证权益可否一同移转;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罚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怎样处置等。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需要债权方与被转让方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未达成一致,该协议是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大家向擅长债权转让领域的专家 律师 咨询,做好前期的咨询和铺垫工作,才能避免后续的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法律分析: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8. 如何办理不良债权债务转让

金融不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可以转让,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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