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05-14

1.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3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四、申请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申请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四)《办理指引》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七、申请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17日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2.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的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四)《办理指引》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七、当事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办理指引》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四月十七日

3.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4.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那上市公司回购和央行回购有什么不同?回购对股价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迫切想知道,学姐这就跟大家好好讲讲。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 ,就是证券回购交易,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一时刻就约定下了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内含有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进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举动。公司可以注销回购完成的股票。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会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留下来,暂时不参与交易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将来可以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之时就出售它。2、债券回购:所谓的这个债券回购就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未来的某天以约定好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债券里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称之为“卖方”和“买方”,就是它们之前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但凡是抵押出债券,通常是借入资金的交易都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借出资金的情况,要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话主要是因为: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至于回购股票的情况,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1、回购后注销:若是在股价低估的这类状况下,回购股票并且注销,这样会导致公司的总的流通股数下降,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这种行为属于利好行为。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故意的迷惑一些不知道情况的群众来抬高股价,就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这也就是被藏起来的利空了。2、回购不注销:如果说公司是要在低位回购股票,并且是作为库存股不参与股份注销,然后在股价高位时,派发股份做其他用处。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所以不注销就是利空。自然,要是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的意思就是大资金买入股票,对股价来说是比较友好的。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回购能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央行进行逆回购主要是为了进行以下调节,不管是资金流动性还是利率都可以调节。正回购简单来讲就是一方用一定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这样去融入资金的行为,而且还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也作为一种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的行为也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也在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方式,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好处还是没好处呢?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分析:1、逆回购:当央行用资金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意思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一旦资金进入了实体企业后,这样的话就可以刺激企业运转,那么对于股市是利好的。然后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这样子是可以刺激股市上涨的。2、正回购:央行在做出卖出逆回购的行为时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少了,就会导致没有多余的钱再流入股市当中,从而引起投资情绪的悲观,股价因此也就疯狂下跌。因此回购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5. 什么是股权质押回购合同

股权质押回购合同是以股权质押为基础演化出的创新合同。相对于股权质押而言,股权质押回购合同不仅包括了股权质押业务签订的合同,同时还是先对质押的股权设定不同条件下赎回的制度安排。
质权人往往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充当。金融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时,既可通过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实施,也可以自有资金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股权质押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时,需事先签订相关合同,就质押股权的期限、数量、质押股权的价格、质押股权回购价格等条款进行约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质押回购合同中,股权质押价格远低于其市场价格,这使质权价值远低于质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同时,合同中明确了质押股权市场价值下跌时的质押资产池价值的“补充维持”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不仅确保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资产的安全,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还保证开展该业务的金融机构获得可观的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前景值得期待。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什么是股权质押回购合同

6. 关于股权回购质押是什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後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是指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买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买入的目的,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如果回购的部分被注销,就是减少了总股本,是长期利好。如果回购的部分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的卖压也会减轻。风险在於锁定期结束後大股东会不会再度减持。
就质押式回购本身而言,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这种融资的成本也较低,变现能力也较强,所以上市公司都愿意以这种方式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谈不上是利空还是利多,因为通过融资,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增加了,现金流多了,同时出现了融资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影响。
既然是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则它的本质还是质押,其次这种交易方式的资金融入方和融出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以股票或者其他的债券来进行质押。
一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过程中,相关的资金融入方与融资方必须签订详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双方需在证券公司见证下进行交易申报。

7. 股票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证券 的交易行为。股权质押式回购是指客户将自己的股权以质押的方式向证券公 司融资。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 (融券交易)的行为。
相比约定式回购,股权质押回购不会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且可以抵押限售股;而通过两市交易所系统,券商可以跳过托管环节,完全电子化划转资 金,大大提升了效率。股权质押回购业务的另一特点是,券商出借的资金可 来自社会,即券商可通过发行资管专户或定向募集获得社会资金,再出借给客户。该业务的落地将使券商的资本中介模式真正出炉。
三种操作方式风险差异较大,约定式回购必须要面临客户股票贴水严重、
客户违约不履行回购交易的风险;股权质押式回购,必须要面临的是客户所 持有企业股权的持续型市场价值;融资融券是担保金交易,相对安全。就证 券公司的风险比较而言,约定式回购最大,股票质押回购次之。

股票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8.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有什么要求呢?

回购的含义是什么?上市公司和央行这两者的回购有什么区别呢?回购对股价是否有益处?相信对于很多小伙伴来说,都迫切的想了解,学姐马上给大家科普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代表着和证券回购交易一样的意思,意思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里就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其实就是证券回购中的一种。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所回购完成的股票都可以被公司注销。可是在绝大部分时候,公司会把回购股票看作是“库藏股”进行留存,不会干预短时间内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好比实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再或者就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就出售掉它。2、债券回购:所谓的这个债券回购就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了在未来的某一个日子里使用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卖方”向“买方”,也就是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我们以交易发起人作为视角来看,凡是要抵押出债券的,一般还有借入资金的交易都被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借出资金的情况,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若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话会因为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的话会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1、回购后注销:倘若在股价低估的状况下,回购股票并且注销,这种做法将使公司的总体股票数量减少,每一股的收入将大大提高,股票这样回购的话是利好。若是在没有出现股价被低估的情况下就回购股票,刻意的引导一些不明情况的群众来抬高股价,就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这是一种隐形的利空。2、回购不注销:若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把它当作库存股份继续保留,之后在股价处于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为其他用途。公司有嫌疑可能会自己炒自己的股票,那么不注销便可以说是利空。当然,从短期来看的话,回购股票就可以说是大资金买入股票,股价也就会相应上涨很多。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回购能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当然逆回购也是,就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的逆回购的主要宗旨在于以下两点,不仅可以做到调节市场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一方用相对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去融入资金,这一过程称之为正回购,还会做出保障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式也是央行在做公开市场操作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购方式,也就可以达到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其实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且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会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利益还是无利益呢?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分析: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去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意思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资金进入实体企业过后,就能刺激企业运转,所以会对股市利好。然后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这样也就能够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样的话就刺激股市上涨。2、正回购:央行在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流动资金减少,就没有多余的自己在流入到股市当中,进而造成了悲观的投资情绪,使得股价下跌。因此及时的知道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