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2024-05-14

1.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拓展回答:
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第五条  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一、农村移民补偿费;二、集镇迁建补偿费;三、城镇迁建补偿费;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五、防护工程费;六、库底清理费;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八、预备费;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的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  (  某省上年移民数  ×65%  +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35%  )。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

3.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4. 水库搬迁移民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扶持资金筹集。
法律依据:《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5. 什么是库区移民

库区移民即水库移民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也叫库区移民。
国家对此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期配套政策等措施来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政策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3、《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扩展资料库区移民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2、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3、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4、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5、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水库移民

什么是库区移民

6.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2021

法律分析:移民搬迁一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7. 关于水库移民的问题

库区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缺粮问题十分严重。据调查,还有相当多的老水库移民人均占有耕地在0.03hm2以下,而且土地瘠薄,水利设施差,粮食产量低,移民缺粮问题十分严重。

  2 基础设施条件差,生存条件仍较恶劣。移民安置地大多数处于自然条件很差的库区、山区,扶持资金投入和解决问题的程度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移民的饮水、交通、用电、儿童上学、移民就医和住房等生存的基本条件仍没有得到解决。

  3 移民安置区自然灾害频繁,抗御能力脆弱。由于移民安置区大部分位于自然条件较差的库区、坡地或沟壑低洼地区,自然灾害十分频繁。

  4 移民区经济发展缓慢,移民与非移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中央直属老水库移民1992年至1999年人均收入年均增长11.8%。而同期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年均增长16.0%。水库移民与非移民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进一步加大了。

  5 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与生态系统保护差。长期以来,由于移民安置存在“重经济建设,轻环境建设”的倾向,安置区存在过度开发或用不适当方法开采资源,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开发利用条件越来越恶劣。土壤板结、森林覆盖率和地表植被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小气候恶劣、土壤沙漠化等严重的生态系统问题,严重地影响着移民所在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移民的长远利益。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目标及总体思路

  1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总目标

  在“十五”期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总目标是:解决贫困移民的温饱问题,创造移民安置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与生态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2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总体思路

  (1)在提高移民经济收入方面,主要通过外迁安置、土地调整、转移富余劳动力、发展移民小城镇经济以及发展移民庭院经济等方式,解决移民口粮不足、收入低下的问题。

  (2)在创造移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条件方面,一要继续加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更要重点增强移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移民生产技能,特别是特殊性生产技能,调整移民安置区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

  (3)在筹集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所需资金方面,既要增加中央对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投入,更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对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投入,激发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同时也要设法从资本市场等其他途径筹集资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4)建立移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农业实用技术。现有的移民产业结构是以资源依托型的种养业为主,而且种养品种单一,优质产品少,市场竞争力弱,产品价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移民收入不稳定。因此,大力改良和推广优良品种,采用新技术,是调整产品结构和增强库区农业产品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同时,由于移民缺少信息,产品缺少市场营销网络,移民参与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太高,使移民经济的发展较缓。因此,以技术推广、市场营销与中介为主的移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帮助移民降低产品成本,降低市场和技术风险对移民经济的影响。

  (5)移民生产开发要以改造低产田、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发展畜牧水产养殖业、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提高移民生产技能为主;开发资源(特别是水土资源)要以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为基础;对确实没有环境容量的移民安置区要适当进行土地资源调整,没有土地资源调整条件的应考虑在本省范围内适当外迁,使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要积极发展以种养业产品为原料、以公司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6)鼓励与支持发展移民小城镇和移民迁入小城镇,转移移民富余劳动力,拓宽移民就业空间,增强小城镇对移民经济的带动与辐射作用。

  (7)以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突破口,积极稳妥地探索增加移民收入的新路子。支持移民发展以资本为纽带、符合我国产业优先发展领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保障措施

  1 建立精干、稳定的移民管理机构

   现有的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组织机构大多数是临时性的,机构人员无正式编制,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管理权威不够,移民干部思想不稳定,而且干部的业务素质尚待提高。这种状况很难适应繁重的移民工作需要,亟待加以解决。因而要保证“十五”期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实施,移民机构应纳入各级政府机构系列,配备正式编制人员,并尽可能选拔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懂技术、会管理、责任心强、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干部参与管理;授予移民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必要的权限,并给予足够的管理经费保证。

  2 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应纳入当地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移民中的贫困人口是地方贫困人口的一部分,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一部分。因此,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应同样适用于移民的发展,各项扶贫的方针政策,贫困移民应同样享受,不能搞差别待遇。

  3 落实各项移民优惠政策

  国家已把库区与少数民族地区、深山区、高寒山区等列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项经费要充分考虑到水库移民。属于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老水库移民,也要同样享受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有关移民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在建设移民小城镇,技术推广示范、信息服务、库区经济产业化等方面要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与扶持。

  4 要加大投入,切实保证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需求

  在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中,要坚持中央扶持、地方配套与移民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除了现有的从水电站电费收入和水库供水水费外附加一定资金用于解决移民问题外,还应从水库下游防洪受益的部门和单位所上缴税的金中提取移民扶助金。“十五”计划所需资金的落实,是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十五”计划目标实现的最根本保证。

  5 加强对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指导

  在移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中,要适应市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增强信息服务、技术示范手段;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加强对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指导。

  6 改革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中央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现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中涉及移民的社会、经济、文教、科技、卫生等各个方面,内容繁多,中央扶持移民资金的使用性质也较复杂,而且大量的中央扶持移民资金使用是无偿的,因而在移民资金使用中存在大量的寻租行为,导致了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其主要原因是,移民资金使用中没有把资金的所有权明晰给移民,不少移民机构常常是在争取资金时,夸大资金使用的效益,而当资金到位后,由于无偿使用资金,不精心运用资金,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低于事前的承诺。同时从中央财政到移民,中间存在诸多的代理环节,其代理效率也影响着中央扶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十五”期间要改革现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探索新的资金管理制度模式,提高中央扶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率。

  7 建立健全移民工作的法规体系,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与审计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涉及移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区域社会经济稳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必须依法、依政策进行,因而建立和健全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法规对实施“十五”计划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与审计,是保证实施“十五”计划所需资金,防止移民资金流失的必要措施。

关于水库移民的问题

8. 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政策

不同地方的补偿政策都不一样,都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来定补偿标准的。而且一般只有房屋和附属设施、零星果木、林地、园地、后期扶植、搬迁费以及一些其他项目(各个水库不一样)的钱会直接发到移民手上,耕地的钱一般都是用来新开耕地以后然后再分配给你,不会发钱给你,除非你不要地了,自主择业的话会给你一部分钱。
你问的问题太广了,而且一般别的水库的资料一般都是保密的,不能外传,不然可能引起一些骚动。
条例政策这方面的各省也会有不同,而且有些自己看可能不会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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