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2024-05-13

1.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第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工作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2.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5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65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3.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8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

4.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您好,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如下:(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摘要】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提问】
您好,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如下:(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回答】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回答】
法律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回答】

5.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余杭区注册纳税企业;2.企业获得2021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3.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摘要】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余杭区注册纳税企业;2.企业获得2021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3.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回答】
申报范围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和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授予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内单位承担完成,且在2021年底前通过验收(评估、鉴定)的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均可申报。但下列项目除外:(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二)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回答】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xing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回答】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6.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坚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领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闸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出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
  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4个等级,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数额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3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的3%计算奖金,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该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奖程序如下:
  (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上报;非计划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或专业归口关系,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科委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个人完成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项目的程序相同。
  (二)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布。在公布期限内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授奖。第十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分配如下: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额的60%至80%分配给在项目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奖金比例与第(一)项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的,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各获奖项目的初审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分配方案,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第十一条 获将项目的完成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7.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第十五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

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对外开展业务工作。(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省科技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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