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

2024-05-14

1.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法律分析: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摘要】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法律分析: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回答】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回答】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

2.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如下: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摘要】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提问】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工作要点如下: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回答】
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回答】

3. 长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缴?缴多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目前长沙实施的是业主自主缴存的方式,业主可以在中国银行、长沙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网点自行存缴。存缴的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缴多少?
商品房每平缴纳建安工程造价的5%-8%
根据2016年9月23日湖南住建厅发布的《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怎么缴?
首先打印缴款通知书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业主可先通过三种途径打印缴款通知书:
1.售楼部工作人员为业主打印自缴通知书,业主凭《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长沙市内各代理银行网点柜面缴交维修资金;
2.直接登录长沙市住建委门户网站,进入“业务查询”专栏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页面,即可凭购房时的电子合同编号和证件号码进行缴交申报;
3.业主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明到长沙市房产交易大楼二楼政务大厅维修资金归集窗口填写《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交存申报单》,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购房合同后,进行缴交申报。
其次领取存缴收据
缴款之后,业主将在银行柜台领取到《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该收据为业主的缴存证明、查询依据,需妥善保管。其中,第一联由业主本人留存保管,作为维修资金的缴款凭证;第三联由业主转交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办理房屋权证的资料,未能提供该收据的,将无法顺利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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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想知道: 长沙市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在哪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调研,制定和调整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拓宽归集渠道,加大归集力度,推进资金归集稳步进行;

(四)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五)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审查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使用计划,并按审批流程划拨维修资金。
行政许可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名称: 资金归集科 
职责: 负责维修资金交存受理和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编录,交存收件审核录入、资金变更登记,全市物业维修资金信息变更和查询等工作。 
名称: 资金使用科 
职责: 建立与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渠道,搞好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包括使用收件审核录入、维修项目信息公示、维修现场勘察、业主咨询等工作 
在线办事
四县维修资金自缴系统 长沙市维修资金自缴系统 最新政策法规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 最新公示公告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 1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接待特定对象来信来访管理... 2011-10-18 2 关于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推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的... 2009-09-11 联系方式
机构网址: 
联系电话:0731-84662185 
联系地址:长沙市马王堆中路248号

5. 长沙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长沙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6.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管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政府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计帐到户;业委会成立后,也可以申请由业主自主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规范,其资金安全运行存在一定风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时,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建设部及各省市都出台有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所以专项维修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7.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8. 长沙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算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
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
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开支;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更新,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批准,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规定,当物业公共地方或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维修、更新时,使用的能是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维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闲置浪费,另方面业主又不愿再交维修基金。自维修基金上缴之后,单个业主就失去了维修基金的处分权,有些业主于是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维修小区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事不大关心,不愿参与。这就导致了有的业主不交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无法通过,许多小区的维修基金自缴交之后多年闲置不用等情况。